
pocket veto
lay aside; lay on the table; lay up; pigeonhole; pocket; shelve; table
【經】 lock-up
veto
【經】 veto power
"擱置否決權"是立法程式中的特殊機制,指行政首長既不籤署法案也不明确否決,而是通過擱置方式使法案自動失效的行為。該術語對應英文"pocket veto",源自美國總統在國會休會期間不籤署法案即構成否決的憲法慣例。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擱置否決權需滿足三個要件:立法機構休會、法案未完成審議、行政機構拒絕采取行動。該權力具有被動性和時限性特征,與常規否決權(regular veto)形成程式互補。
美國國會研究服務處(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的立法分析顯示,自1809年首次使用至2023年,美國總統共行使581次擱置否決權,其中羅斯福總統以263次居首。該權力常被用于處理争議性較小的法案,避免與國會直接沖突。
中國行政法學界在比較法研究中指出,類似機制存在于多國立法體系。如法國憲法第10條規定的"默示否決"制度,要求總統15日内未頒布法律即視為拒絕批準,但需經憲法委員會确認。
擱置否決權(又稱口袋否決權)是特定國家行政首腦幹預立法的一種特殊權力,其核心特點是通過不作為使法案自動失效。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機制 擱置否決權指行政首腦(如美國總統)在收到議會通過的法案後,若10天内未籤署且議會已休會,該法案即被視為否決。這種否決無需書面理由,議會複會後也無法推翻,具有絕對效力。
與普通否決權的區别
典型應用場景 主要存在于美國政治體系,曆史上常用于總統與國會意見嚴重分歧時。例如富蘭克林·羅斯福曾多次使用該權力阻止法案生效。
權力邊界 該權力僅適用于議會休會期間,若議會仍在會期且總統10日内未籤署,法案将自動生效(稱為"口袋通過")。
國際對比 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否決權屬于主動否決,需明确投票反對,與擱置否決權的被動性質不同。
(注:更多曆史案例可參考搜狗百科及聯合國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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