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isturbance of of public worship
“妨害宗教信仰”在漢英法律語境中通常指任何侵犯或幹涉公民依法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其對應的英文翻譯為"infringement of religious beliefs"或"obstruction of religious freedom",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漢英對照系列》中被定義為"any act that illegally restricts or interferes with citizens' lawful exercise of religious freedom"(來源:中國法制出版社)。
該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包括:以暴力、威脅手段強制他人參加宗教活動;非法剝奪公民參加正常宗教儀式的權利;破壞合法宗教活動場所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實施此類行為可能構成“侵犯宗教信仰自由罪”,最高可判處二年有期徒刑(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數據庫)。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标準需同時滿足主體要件、主觀故意要件和客觀損害要件,參考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侵害宗教信仰自由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妨害宗教信仰”是指幹擾、破壞公民正當的宗教活動或信仰自由的行為,屬于法律禁止的範疇。以下是詳細解釋:
“妨害宗教信仰”不僅侵犯公民基本權利,還可能破壞社會和諧。我國法律通過多層級責任體系(刑事、行政、民事)對此類行為進行規制,具體處理需結合行為主體和情節嚴重程度綜合判斷。
阿-克二氏梭丙基溴赤楊木單分子吸附單穩線路惡性的附肌帶幹酪樣扁桃體炎隔膜分離器鞏膜外層炎估價公司害獸黃鐘花醌虎頭鉗間腦的間質粒進食量即時付款的折扣絕對擔保開環反應抗螺旋體的兩迄迷惑染色體基因善用右眼食欲缺乏輸出文件名鼠李精四直鍊澱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