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sponsors
common; jointly; together
【經】 coordinate
founder-member; initiator; organizer; presbyter; sponsor
【經】 organiser; originator; promotors
共同發起人(Joint Sponsor/Co-Sponsor)指在商業、法律或項目活動中,由兩個及以上實體或個人聯合發起并承擔相應權利義務的主體。該術語在漢英詞典中通常對應兩種譯法:
在證券發行領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9條,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發起人需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并認購不少于35%的股份。國際商業實踐中,世界銀行将聯合發起人定義為"兩個及以上機構對項目資金、資源或執行共同作出實質性貢獻的主體"(來源:世界銀行項目融資指南)。
該概念與單一發起人的核心區别在于責任分擔機制。美國法律協會(American Law Institute)在《商業組織法重述》中指出,共同發起人需滿足三項要件:共同決策權、風險共擔協議、利益分配書面約定(來源:美國法律協會官網)。
“共同發起人”一般指在公司設立、項目啟動或組織成立過程中,與其他發起人共同承擔籌備責任并籤署相關法律文件的個體或實體。以下是詳細解釋:
共同發起人(英文:Co-founder 或 Co-promoter)通常指在創業、企業設立或項目初期階段,與主要發起人共同參與策劃、資源整合及法律程式的主體。例如,在成立公司時,多個創始人可能共同籤署公司章程并承擔籌備義務。
根據不同國家法律,共同發起人的職責可能包括:
“Co-founder”一詞常見于創業領域,強調平等合作關系(如谷歌的拉裡·佩奇和謝爾蓋·布林)。而“共同發起人”在中文語境下更偏向法律或制度性角色。
如果需要進一步了解不同國家的法律定義,建議參考公司法相關文獻或咨詢專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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