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co-surety
common; jointly; together
【经】 coordinate
bail; bond; guarantor; sponsor; surety; voucher; warranter
【经】 bondsman; guarantor; security; sponsor; surely
共同保证人(Joint Guarantor)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人的同一笔债务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行为主体。在汉英法律语境中,其核心含义与责任特征如下:
共同保证人需对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保证人、部分保证人或全体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且保证人之间无先后履行顺序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2条)。例如:甲、乙共同为丙的1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若丙违约,债权人可直接要求甲单独偿还100万元。
英文对应术语"Joint Guarantor" 强调保证人责任的连带性(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履行债务的保证人有权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份额(《民法典》第700条)。若未约定份额,则推定各保证人平均分担责任。
共同保证人不得以其他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最高人民法院《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3条)。
常见于金融借贷(如银团贷款)、工程履约担保、融资租赁等场景,用于强化债权实现。
权威来源:
- 中国《民法典》第392条:担保物权的实现规则
- 英国《Consumer Credit Act 1974》Section 75:连带责任条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3条:共同保证的责任承担
共同保证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共同为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其核心特点及法律含义如下:
共同保证可能涉及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混合担保等复杂情形,建议在签署保证合同时明确责任形式,必要时通过法律文件固定各方权利义务。遇到纠纷时,可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维护权益,或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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