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by-law
【經】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articles of corporation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corporation by-laws
supplementary articles
【化】 by-law
【經】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從漢英詞典角度解釋,“公司章程附則”的英文對應術語為"Articles of Association: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或"By-laws: Supplementary Articles"。其核心含義是指公司章程中位于主體條款之後,用于規定補充性、技術性或程式性事項的附加條款部分。以下是詳細解釋:
中文定義
“附則”指法律、規章或章程末尾的補充性條款,用于說明生效日期、解釋權、未盡事宜處理規則等。在公司章程中,附則通常規定章程修訂程式、術語定義、争議解決機制等非核心但必要的操作性條款。
英文對應術語
附則通常包含以下四類條款:
章程解釋權歸屬
明确章程條文争議時的最終解釋主體(如董事會或股東大會),例如:
"The Board of Directors shall have the authority to interpret these Articles."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一條)
修訂程式與生效條件
規定章程修改的提案主體、表決比例及登記備案要求,例如:
"Amendments require a two-thirds majority vote of shareholders and shall take effect upon registration with SAMR."
(參考《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術語定義與沖突解決
對章程中特定術語(如“關聯方”“重大資産”)進行界定,并明确章程與法律沖突時的優先適用規則。
過渡性安排
處理新舊章程交替時的遺留問題(如原任職人員的留任安排)。
附則條款與章程主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司法》第十一條),但其内容需滿足:
法律依據
專業文獻
實務指南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司章程制定規範指引》(2023年修訂版)
注:因平台限制無法提供外部鍊接,建議通過權威法律數據庫(如北大法寶、威科先行)檢索上述文件編號獲取原文。
公司章程附則是公司章程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用于補充說明章程正文未盡事宜或具體實施細節。以下是其核心要點及法律依據:
生效條款
通常規定章程的生效時間、修訂程式及實施日期。例如,附則可能明确「本章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解釋權歸屬
明确章程的解釋權主體,一般為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例如,「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所有」。
未盡事宜處理
規定章程未涉及事項的處理依據,如「未盡事宜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與其他文件的銜接
可能涉及章程與公司内部規章制度、股東協議等文件的關系,确保法律效力層級清晰。
根據《公司法》第六十六條,修改公司章程(包括附則)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這一要求體現了章程的法定性和自治性,确保重大事項決策的審慎性。
如需查看完整法律條文或具體案例,可參考《公司法》及、的原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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