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by-law
【经】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articles of corporation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corporation by-laws
supplementary articles
【化】 by-law
【经】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从汉英词典角度解释,“公司章程附则”的英文对应术语为"Articles of Association: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或"By-laws: Supplementary Articles"。其核心含义是指公司章程中位于主体条款之后,用于规定补充性、技术性或程序性事项的附加条款部分。以下是详细解释:
中文定义
“附则”指法律、规章或章程末尾的补充性条款,用于说明生效日期、解释权、未尽事宜处理规则等。在公司章程中,附则通常规定章程修订程序、术语定义、争议解决机制等非核心但必要的操作性条款。
英文对应术语
附则通常包含以下四类条款:
章程解释权归属
明确章程条文争议时的最终解释主体(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例如:
"The Board of Directors shall have the authority to interpret these Articles."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
修订程序与生效条件
规定章程修改的提案主体、表决比例及登记备案要求,例如:
"Amendments require a two-thirds majority vote of shareholders and shall take effect upon registration with SAMR."
(参考《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术语定义与冲突解决
对章程中特定术语(如“关联方”“重大资产”)进行界定,并明确章程与法律冲突时的优先适用规则。
过渡性安排
处理新旧章程交替时的遗留问题(如原任职人员的留任安排)。
附则条款与章程主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司法》第十一条),但其内容需满足:
法律依据
专业文献
实务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司章程制定规范指引》(2023年修订版)
注:因平台限制无法提供外部链接,建议通过权威法律数据库(如北大法宝、威科先行)检索上述文件编号获取原文。
公司章程附则是公司章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补充说明章程正文未尽事宜或具体实施细节。以下是其核心要点及法律依据:
生效条款
通常规定章程的生效时间、修订程序及实施日期。例如,附则可能明确「本章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解释权归属
明确章程的解释权主体,一般为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例如,「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所有」。
未尽事宜处理
规定章程未涉及事项的处理依据,如「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与其他文件的衔接
可能涉及章程与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股东协议等文件的关系,确保法律效力层级清晰。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六条,修改公司章程(包括附则)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一要求体现了章程的法定性和自治性,确保重大事项决策的审慎性。
如需查看完整法律条文或具体案例,可参考《公司法》及、的原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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