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ccessio per universitatem; universal succession
在漢英法律詞典視角下,"概括繼承"(General Succession 或Universal Succession)指繼承人無條件地承繼被繼承人全部財産性法律關系的制度,其核心特征為權利義務的整體性轉移。以下是詳細解釋:
概括繼承(Universalis Successio)源于羅馬法,指繼承人以被繼承人財産為限,概括承受其全部資産、債權及債務的法律行為。其英譯"Universal Succession"強調繼承客體的完整性(universitas juris),即遺産作為權利義務的統一體不可分割。現代民法中,該制度體現為"限定繼承"原則,如《民法典》第1161條要求繼承人"以所得遺産實際價值為限"清償債務。
權利義務整體承繼
繼承人同時獲得資産所有權(如房産、存款)與負債清償責任(如貸款、稅款),區别于"特定繼承"(Singular Succession)中僅接受單項財産的模式。
例:若被繼承人遺留100萬元存款與80萬元債務,繼承人需在100萬元範圍内承擔債務清償義務。
有限責任原則
現代法律摒棄古代無限責任,規定繼承人僅以遺産實際價值為限承擔責任。超額債務無需以個人財産清償(《民法典》第1161條)。
普通法系(如英美)采用"遺産代理"(Estate Administration)制度:遺産需經法院認證程式,由指定執行人清償債務後分配剩餘資産,與大陸法系概括繼承有顯著差異。
適用于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但遺囑可排除特定債務承繼(如設立遺産信托)。企業合并中的"概括承受"亦屬類似法理。
來源說明
概括繼承是繼承制度中的核心概念,指繼承人需同時承受被繼承人的財産權利和義務,不可僅選擇性地繼承財産而拒絕債務。以下是詳細解釋:
概括繼承要求繼承人全面接受被繼承人的財産權利(如房産、債權)和財産義務(如債務、稅款),遺産被視為權利與義務的統一體。例如,若被繼承人遺留存款和未償還貸款,繼承人需在繼承存款的同時承擔還款責任。
根據中國《民法典》第1161條,繼承人以繼承的遺産實際價值為限承擔債務清償義務。若債務超過遺産價值,超出部分無需以個人財産償還,除非自願承擔。例如,遺産價值50萬元而債務80萬元,繼承人僅需償還50萬元,剩餘30萬元無法律強制義務。
概括繼承區别于限定繼承(僅以遺産為限承擔債務),但中國現行法律實際已采用限定繼承原則,即默認以遺産價值為責任上限。
概括繼承強調權利義務的整體性,但實際債務承擔受《民法典》限制,避免繼承人因繼承陷入過度負債。這一制度平衡了遺産分配公平性與繼承人權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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