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ccessio per universitatem; universal succession
在汉英法律词典视角下,"概括继承"(General Succession 或Universal Succession)指继承人无条件地承继被继承人全部财产性法律关系的制度,其核心特征为权利义务的整体性转移。以下是详细解释:
概括继承(Universalis Successio)源于罗马法,指继承人以被继承人财产为限,概括承受其全部资产、债权及债务的法律行为。其英译"Universal Succession"强调继承客体的完整性(universitas juris),即遗产作为权利义务的统一体不可分割。现代民法中,该制度体现为"限定继承"原则,如《民法典》第1161条要求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权利义务整体承继
继承人同时获得资产所有权(如房产、存款)与负债清偿责任(如贷款、税款),区别于"特定继承"(Singular Succession)中仅接受单项财产的模式。
例:若被继承人遗留100万元存款与80万元债务,继承人需在100万元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义务。
有限责任原则
现代法律摒弃古代无限责任,规定继承人仅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责任。超额债务无需以个人财产清偿(《民法典》第1161条)。
普通法系(如英美)采用"遗产代理"(Estate Administration)制度:遗产需经法院认证程序,由指定执行人清偿债务后分配剩余资产,与大陆法系概括继承有显著差异。
适用于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但遗嘱可排除特定债务承继(如设立遗产信托)。企业合并中的"概括承受"亦属类似法理。
来源说明
概括继承是继承制度中的核心概念,指继承人需同时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不可仅选择性地继承财产而拒绝债务。以下是详细解释:
概括继承要求继承人全面接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如房产、债权)和财产义务(如债务、税款),遗产被视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例如,若被继承人遗留存款和未偿还贷款,继承人需在继承存款的同时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中国《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债务清偿义务。若债务超过遗产价值,超出部分无需以个人财产偿还,除非自愿承担。例如,遗产价值50万元而债务80万元,继承人仅需偿还50万元,剩余30万元无法律强制义务。
概括继承区别于限定继承(仅以遗产为限承担债务),但中国现行法律实际已采用限定继承原则,即默认以遗产价值为责任上限。
概括继承强调权利义务的整体性,但实际债务承担受《民法典》限制,避免继承人因继承陷入过度负债。这一制度平衡了遗产分配公平性与继承人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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