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hange of voyage clause
change; vary; alter; inflect; remodel; transfer; transform; turn
【計】 CH; stepping; varying
【醫】 change; modification
【經】 change; modification; transform
【法】 voyage clause
改變航程條款(Change of Voyage Clause)詳解
一、法律定義與核心含義
"改變航程條款"是海運保險合同的專項條款,指被保險船舶在起航後,若主動變更原定目的地或航線(非緊急避險),需及時告知保險人并重新協商保費,否則保險責任可能終止。其英文術語為"Change of Voyage Clause",源于國際保險條款(如ICC條款),強調被保險人履行告知義務以維持保險效力。
二、觸發條件與法律後果
實質性變更判定
注:因風暴、海盜等不可抗力導緻的臨時繞行通常不觸發此條款。
未告知的後果
根據《海商法》第235條,被保險人未及時通知變更事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且不承擔賠償責任(中國海事局《海上保險合同解釋》)。
三、中英文條款對照與實務要點
"保險責任開始後,被保險人變更目的地,應立即通知保險人并另行商定保險費及條件,否則保險人對變更後發生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Held covered in case of change of voyage... provided prompt notice be given to the underwriters."
實務中需注意:通知需在"知悉變更後立即發出",通常不超過48小時(國際海事組織指南)。
四、權威參考文獻
注:以上内容綜合法律條款、國際慣例與司法實踐,術語定義參照《元照英美法詞典》及《海商法大辭典》标準釋義。
“改變航程條款”是保險和運輸領域中的專業術語,具體含義因應用場景不同而有所差異。以下是兩類主要場景的解釋:
定義
根據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航程變更指保險責任開始後,被保險人自願改變保險單載明的目的港。例如,原本約定從上海運往倫敦的貨物,中途改道至紐約即構成航程變更。
法律後果
例外情況
若航程描述在保險責任開始前已存在錯誤(如目的地填寫錯誤),則視為承保航程從未開始,不涉及航程變更問題。
在航空運輸中,該條款主要規範旅客自願改籤的規則,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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