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ccountable warant
【法】 obligate
【經】 mandate
“負有責任的支付命令”在漢英法律與金融語境中對應“Liable Payment Order”,指籤發方因法定或合同義務需承擔相應法律後果的支付指令。其核心特征包括:
法定約束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19條,支付命令需符合法定形式與實質要件,籤發方在票據關系中被默認為責任主體。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進一步明确,銀行作為支付指令執行機構,需對違規操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責任雙重屬性
該命令兼具合同義務與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指出,若支付指令存在欺詐或重大過失,籤發方需賠償受益人實際損失。跨境場景下還涉及《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37條關于銀行審單責任的國際标準。
應用場景細化
常見于國際貿易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銀行承兌彙票(Banker's Acceptance)及電子支付指令(如SWIFT MT103報文)。國際商會《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URDG758)第20條特别規定,擔保行對不符點支付命令的拒付責任豁免條件。
主要參考文獻:
“負有責任的支付命令”是一個法律術語,主要涉及債務清償的司法程式。根據搜索結果中的權威信息,其含義可綜合解釋如下:
基本定義
該術語指由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的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支付指令。債務人需在規定期限内履行金錢或有價證券的給付義務,否則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核心特征
適用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申請支付命令需滿足以下條件:
法律後果
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若未在法定期限(通常為15日)内提出書面異議,支付命令即生效,債務人須履行清償責任;若拒絕履行,法院可采取查封、扣押財産等強制措施。
“負有責任的支付命令”本質上是司法機關對債務人施加的法定清償義務,強調債務人在法律框架内的強制履行責任。其設計初衷在于簡化債權實現流程,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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