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issent
"不尊奉國教"作為法律和宗教學術語,其漢英對應表述可參考權威詞典解釋。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釋義,該詞對應"nonconformity",特指拒絕遵行國家教會(state church)規定教義的行為。這一概念源于歐洲宗教改革時期,在《牛津法律與宗教手冊》中被定義為公民對官方宗教體系保持異議的合法權利。
從現代法律體系看,中國《宗教事務條例》第三條明确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分裂國家、破壞社會秩序的活動",同時保障"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這為理解該術語提供了法律框架。美國最高法院在Torcaso v. Watkins(1961)判例中,将拒絕宣誓信仰國教的行為确立為憲法保護的宗教自由權利。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指出,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包含"維持或改變宗教或信仰的自由",這為術語的現代诠釋提供了國際法維度。在實踐層面,該概念涉及宗教登記制度、公共教育中的宗教課程設置等具體場景,需結合具體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規定進行解讀。
“不尊奉國教”是一個具有曆史和法律背景的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幾個角度解析:
指拒絕接受國家官方指定的宗教體系,特指英國曆史上不遵循英國國教(Anglicanism)的行為。例如16-17世紀英國清教徒因反對聖公會教義而被稱為“不尊奉國教者”(Nonconformists)。
在更廣泛語境中,該詞可表示:
中文詞 | 英文對應詞 | 詞性 | 典型用法場景 |
---|---|---|---|
不尊奉國教 | nonconformism | 名詞 | 宗教改革文獻、法律文書 |
不尊奉國教者 | nonconformist | 名詞 | 曆史人物描述(如約翰·班揚) |
不順從 | nonconformance | 名詞 | 質量管理等現代術語 |
注:該詞的英文翻譯在不同語境下存在差異,法律文本常用"dissent",而宗教史領域更傾向用"nonconformis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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