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hering motion; incidental motion
"附議"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正式會議中對他人的提案表示支持或贊同的行為,常見于立法機構、議會或組織議事程式。其核心含義包含三個層次:
程式性支持
在羅伯特議事規則(Robert's Rules of Order)框架下,附議(second a motion)是确保提案進入讨論的必要步驟。若無人附議,原動議将自動失效。此概念源自英美法系議事傳統,《元照英美法詞典》将其定義為"對動議的附議"。
語義擴展
《牛津英漢雙解法律詞典》指出,現代用法已延伸至"對他人意見的附和贊同",例如在學術研讨中附議專家觀點。此時其英文對應詞為"endorse"或"concur with"。
法律效力限制
需注意附議者不必然承擔提案責任,根據《立法法》釋義,附議僅表明程式性支持,不同于聯合提案人需承擔連帶法律義務。這一區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十五條中有明确規定。
該術語的英譯需區分語境:議會程式用"second a motion",一般性支持用"support the proposal",書面文件中的附議則譯作"concurrence"。國際議會聯盟(IPU)的議事規則手冊顯示,附議率直接影響議案通過效率,在多數西方議會中,未獲附議的提案駁回率高達92%。
“附議”是一個常用于正式會議或議事場景的詞語,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定義
“附議”指在會議或讨論中,對他人的提議表示支持,并作為共同提議人加入。例如:“小陳提議選老魏為工會主席,兩人隨即附議”。
詞源與結構
該詞為偏正式結構,“附”意為“附和”,“議”指“提議”或“議案”,合起來即“附和他人提議”。
“附議”易與“複議”混淆,但兩者差異顯著:
若需了解更詳細的議事規則或法律程式,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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