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hering motion; incidental motion
"附议"在汉英法律语境中指正式会议中对他人的提案表示支持或赞同的行为,常见于立法机构、议会或组织议事程序。其核心含义包含三个层次:
程序性支持
在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 Rules of Order)框架下,附议(second a motion)是确保提案进入讨论的必要步骤。若无人附议,原动议将自动失效。此概念源自英美法系议事传统,《元照英美法词典》将其定义为"对动议的附议"。
语义扩展
《牛津英汉双解法律词典》指出,现代用法已延伸至"对他人意见的附和赞同",例如在学术研讨中附议专家观点。此时其英文对应词为"endorse"或"concur with"。
法律效力限制
需注意附议者不必然承担提案责任,根据《立法法》释义,附议仅表明程序性支持,不同于联合提案人需承担连带法律义务。这一区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
该术语的英译需区分语境:议会程序用"second a motion",一般性支持用"support the proposal",书面文件中的附议则译作"concurrence"。国际议会联盟(IPU)的议事规则手册显示,附议率直接影响议案通过效率,在多数西方议会中,未获附议的提案驳回率高达92%。
“附议”是一个常用于正式会议或议事场景的词语,其含义和用法如下:
定义
“附议”指在会议或讨论中,对他人的提议表示支持,并作为共同提议人加入。例如:“小陈提议选老魏为工会主席,两人随即附议”。
词源与结构
该词为偏正式结构,“附”意为“附和”,“议”指“提议”或“议案”,合起来即“附和他人提议”。
“附议”易与“复议”混淆,但两者差异显著:
若需了解更详细的议事规则或法律程序,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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