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nalytical jurisprudence
【醫】 analytical method
imitate; knowledge; learn; mimic; school; study; subject of study
分析法學的核心内涵是通過邏輯分析研究法律概念本身的法律哲學流派,其漢英對照及詳細解釋如下:
分析法學(Analytical Jurisprudence)
指運用邏輯分析方法,專注于研究法律體系内部概念、結構、規則及其相互關系,而非法律道德基礎或社會效用的法理學分支。該學派主張将法律視為獨立自洽的規範體系,強調通過語義澄清和邏輯推演解析法律術語(如權利、義務、責任)的本義,以構建精确的法律科學框架。其方法論排斥價值判斷,聚焦實證法(positive law)的客觀分析,代表人物如約翰·奧斯丁(John Austin)提出“法律是主權者的命令”的經典命題。
核心特征與理論要點
嚴格區分“實際存在的法律”(law as it is)與“理想的法律”(law as it ought to be),主張法學研究應限于由國家權威制定并強制執行的實際規則體系,而非抽象的道德準則。
通過語言哲學工具剖析法律術語的精确含義,例如霍菲爾德(Wesley Hohfeld)對“權利”概念的解構,揭示其包含特權、要求、權力和豁免等基本法律關系。
強調法律規則間的邏輯一緻性,主張通過演繹推理從一般規則推導具體法律結論,如凱爾森(Hans Kelsen)的“純粹法學”提出層級規範結構理論,構建法律秩序的階梯式效力鍊條。
與自然法學的分野
分析法學明确反對自然法學派将道德作為法律效力來源的觀點,堅持法律的有效性僅取決于其是否符合特定立法程式或社會承認的權威來源,與道德内容無必然關聯。這一立場奠定了現代法律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的基礎,推動法學成為獨立于倫理學和社會學的自治學科。
權威參考來源
"Analytical Jurisprudence" 詞條闡釋其方法論特征及與實證主義法學的關聯。
"Analytical Jurisprudence" 定義強調其對法律概念的形式邏輯分析及與自然法學的對立立場。
分析法學(Analytical Jurisprudence),又稱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是法學理論中的重要流派,其核心在于通過邏輯和實證方法研究法律的本質、結構及運行規則。以下是綜合分析法學的主要内容和特點:
分析法學起源于19世紀,由傑裡米·邊沁和約翰·奧斯丁創立。它強調對“實在法”(即國家制定的現行法律)進行客觀分析,而非探讨法律的道德或理想标準。其研究範圍嚴格限定于法律規則本身,主張法律與道德分離。
法律與道德分離
分析法學認為,法律是主權者制定的強制性規則,其有效性不依賴道德評價,即“惡法亦法”。這一觀點直接反對自然法學派主張的法律與道德内在聯繫論。
實證方法與概念分析
通過邏輯推理和語言分析,提煉法律的一般概念、範疇及原則(如權利、義務、制裁等),形成系統的法理學框架。例如,奧斯丁提出“法律是主權者的命令”,哈特則發展出“初級規則與次級規則”理論。
法律的有效性與制裁
法律必須通過強制力(如武力或懲罰)保證實施,其權威性源于主權者的制定而非社會契約或道德共識。
分析法學為現代法理學提供了方法論基礎,尤其在法律解釋、法律體系構建方面影響深遠。但其“法律與道德分離”的立場也引發争議,批評者認為其忽視了法律的社會功能與倫理維度。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邊沁的《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或哈特的《法律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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