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nalytical jurisprudence
【医】 analytical method
imitate; knowledge; learn; mimic; school; study; subject of study
分析法学的核心内涵是通过逻辑分析研究法律概念本身的法律哲学流派,其汉英对照及详细解释如下:
分析法学(Analytical Jurisprudence)
指运用逻辑分析方法,专注于研究法律体系内部概念、结构、规则及其相互关系,而非法律道德基础或社会效用的法理学分支。该学派主张将法律视为独立自洽的规范体系,强调通过语义澄清和逻辑推演解析法律术语(如权利、义务、责任)的本义,以构建精确的法律科学框架。其方法论排斥价值判断,聚焦实证法(positive law)的客观分析,代表人物如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提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的经典命题。
核心特征与理论要点
严格区分“实际存在的法律”(law as it is)与“理想的法律”(law as it ought to be),主张法学研究应限于由国家权威制定并强制执行的实际规则体系,而非抽象的道德准则。
通过语言哲学工具剖析法律术语的精确含义,例如霍菲尔德(Wesley Hohfeld)对“权利”概念的解构,揭示其包含特权、要求、权力和豁免等基本法律关系。
强调法律规则间的逻辑一致性,主张通过演绎推理从一般规则推导具体法律结论,如凯尔森(Hans Kelsen)的“纯粹法学”提出层级规范结构理论,构建法律秩序的阶梯式效力链条。
与自然法学的分野
分析法学明确反对自然法学派将道德作为法律效力来源的观点,坚持法律的有效性仅取决于其是否符合特定立法程序或社会承认的权威来源,与道德内容无必然关联。这一立场奠定了现代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的基础,推动法学成为独立于伦理学和社会学的自治学科。
权威参考来源
"Analytical Jurisprudence" 词条阐释其方法论特征及与实证主义法学的关联。
"Analytical Jurisprudence" 定义强调其对法律概念的形式逻辑分析及与自然法学的对立立场。
分析法学(Analytical Jurisprudence),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法学理论中的重要流派,其核心在于通过逻辑和实证方法研究法律的本质、结构及运行规则。以下是综合分析法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分析法学起源于19世纪,由杰里米·边沁和约翰·奥斯丁创立。它强调对“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现行法律)进行客观分析,而非探讨法律的道德或理想标准。其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法律规则本身,主张法律与道德分离。
法律与道德分离
分析法学认为,法律是主权者制定的强制性规则,其有效性不依赖道德评价,即“恶法亦法”。这一观点直接反对自然法学派主张的法律与道德内在联系论。
实证方法与概念分析
通过逻辑推理和语言分析,提炼法律的一般概念、范畴及原则(如权利、义务、制裁等),形成系统的法理学框架。例如,奥斯丁提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哈特则发展出“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理论。
法律的有效性与制裁
法律必须通过强制力(如武力或惩罚)保证实施,其权威性源于主权者的制定而非社会契约或道德共识。
分析法学为现代法理学提供了方法论基础,尤其在法律解释、法律体系构建方面影响深远。但其“法律与道德分离”的立场也引发争议,批评者认为其忽视了法律的社会功能与伦理维度。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参考边沁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或哈特的《法律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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