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風俗(fēngsú)指特定社會群體中長期形成并代代相傳的生活習慣、行為規範及文化模式。其核心包含兩方面: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牛津漢英詞典》,牛津大學出版社
英語常譯為"custom" 或"folkways",但需注意細微區别:
來源:Merriam-Webster's Chinese-English Dictionary;《新世紀漢英大詞典》,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
風俗隱含文化認同功能,例如:
來源:Cambridge Dictionary of Anthropology;《中國文化關鍵詞》,北京大學出版社
《漢書·地理志》最早系統記載地域風俗,将其定義為"水土之風氣,謂之風;好惡取舍,謂之俗"。現代社會學視其為非制度性文化控制機制(費孝通《鄉土中國》)。
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二十四史》;費孝通學術文集
“風俗”指特定區域或群體在長期曆史發展中形成的傳統風尚、禮儀及行為習慣的總和,具有文化傳承和社會規範作用。以下從不同角度綜合解釋:
核心内涵
風俗是特定社會文化區域内曆代人們共同遵守的行為模式或規範,涵蓋思想觀念、行為方式、禮儀規範、節慶活動等。例如《荀子·強國》提到“入境,觀其風俗”,強調地域性特征。
詞源區分
自然條件差異形成的規範稱為“風”,社會文化差異形成的規則稱為“俗”,即“百裡不同風,千裡不同俗”。
表現形式
包括婚喪嫁娶、節慶禮儀、生活禁忌等。例如《訓儉示康》提到“近歲風俗尤為侈靡”,反映物質生活習俗。
動态演變
風俗并非一成不變,如黃遵憲所述:“風俗之端,始于至微”,其形成和變遷具有潛移默化的特點,并會隨曆史條件調整,即“移風易俗”。
社會功能
作為道德與法律的補充,通過約定俗成的力量制約群體行為。例如曆代君主恪守“觀風俗,知得失”的治國原則。
文化意義
反映地域或民族的文化認同,如端午節吃粽子、賽龍舟等習俗承載集體記憶。
以上内容綜合了古代文獻和現代學科定義,如需進一步探究具體風俗案例或文化差異,可參考、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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