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on-holographic wills
blame; evildoing; have to; non-; not; wrong
【计】 negate; NOT; not that
【医】 non-
certainly; from; of course; oneself; self; since
【建】 auto-
book; letter; script; write
dying words; one's last will and testamnet; testament; will
【医】 ante-mortem statement
【经】 wilful default
非自书遗嘱指非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并签名的遗嘱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其核心特征包括:
法定形式多样性 涵盖代书遗嘱(由他人代笔)、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类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20)。其中代书遗嘱须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代书人、见证人及遗嘱人共同签署(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二条)。
生效要件严格性 除口头遗嘱外,均要求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参与。录音录像遗嘱须记录立遗嘱人身份及日期,公证遗嘱需经国家公证机构核验(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实施工作领导小组,2020)。
效力优先性冲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不同形式遗嘱效力平等,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民法典第1142条)。存在多份有效遗嘱时,以最后订立者为准(中国法院网《继承案件裁判规则》)。
应用场景特殊性 适用于立遗嘱人存在书写障碍、危急情况或需要专业法律确认的情形(法律出版社《继承法实务指南》)。与自书遗嘱相比,其证据效力更依赖见证程序的合法性。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非自书的遗嘱”主要指代书遗嘱,即由他人代替遗嘱人书写形成的遗嘱。以下是具体解释:
非自书遗嘱(即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因无法亲自书写(如不识字、身体障碍等),通过口述方式表达意愿,由代书人代为记录形成的遗嘱。其核心特征是非遗嘱人亲笔书写,但内容必须完全反映遗嘱人真实意愿。
根据《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需满足以下要件:
对比项 | 自书遗嘱 | 代书遗嘱 |
---|---|---|
书写主体 | 遗嘱人亲笔书写 | 他人代写 |
见证人要求 | 无需见证人 | 需两名以上见证人 |
适用场景 | 遗嘱人具备书写能力 | 遗嘱人无法或不便亲自书写 |
形式要求 | 仅需签名及日期 | 需多方签名确认 |
如需进一步了解遗嘱形式或具体法律程序,可参考《民法典》第1134-1139条,或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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