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llegal interrogation
非法訊問(Illegal Interrogation)指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通過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獲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嚴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采用此類手段獲取的供述應當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在英美法系中,相關表述為"coerced confession",受"米蘭達規則"(Miranda Warning)約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Escobedo v. Illinois(1964)和Miranda v. Arizona(1966)判例确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比較法視野下,中國2012年刑訴法修訂新增的非法證據排除條款(第56-58條)已實現與國際刑事司法準則的銜接。
非法訊問是指偵查、檢察或審判人員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違反法定程式或采用非法方法進行訊問的行為。根據現行法律框架,其核心特征和具體情形如下:
非法訊問包含程式違法和方法違法兩類:
程式違法:違反法定訊問流程,例如:
方法違法:采用非法手段獲取口供,例如: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非法訊問可能導緻證據被排除,且相關人員需承擔紀律或刑事責任。例如,未同步錄音錄像的訊問筆錄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研究發現,非法訊問多發生在刑事拘留前的辦案場所,但隨着“監控式訊問機制”(如全程錄音錄像)的推廣,其發生率有所下降。
《刑事訴訟法》第88條明确,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時,若發現偵查活動違法或對逮捕條件存疑,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非法訊問不僅損害司法公正,還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若遭遇此類情形,可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或向檢察機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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