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權利的人英文解釋翻譯、放棄權利的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eleasor
分詞翻譯:
放棄權利的英語翻譯:
【經】 waive; waiver
人的英語翻譯: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專業解析
在漢英詞典及法律術語框架下,"放棄權利的人"指通過明示或默示行為自願終止某項法定或契約性權益的主體,其核心構成包含三個要件:
- 主體適格性:行為人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成年公民放棄重大權利須具備獨立判斷能力(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民法典專題)
- 權利可處分性:所涉權利必須屬于可放棄的非專屬權,如財産繼承權、合同解除權等,排除生命權、健康權等不可讓渡的基本人權
- 意思表示有效性:需通過書面棄權聲明(waiver)或持續不作為行為構成默示棄權,美國《統一商法典》§1-107規定棄權行為需包含明确意向(來源:Cornell Law School法律注釋庫)
典型司法實踐中的棄權類型包括:
- 訴訟時效棄權:債務人籤收催款通知後繼續履約視為放棄時效抗辯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案例第148號)
- 合同解除權棄權:守約方在對方違約後繼續接受履行超過合理期限(英國《貨物買賣法》第11條)
- 證據開示棄權:未及時主張律師-客戶特權導緻特權喪失(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26(b)(5)條)
權利放棄的不可撤銷性需特别注意,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9(2)條,若相對方已産生合理信賴,單方撤銷棄權可能構成違約。建議權利人在籤署棄權文件前咨詢專業法律意見,可通過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獲取指導。
網絡擴展解釋
“放棄權利的人”在不同語境中有多種表達方式,具體解釋如下:
一、核心定義
指在特定場景中自願放棄自身合法權利的主體,常見于法律文件、選舉、比賽等場景。例如:
- 法律領域:在合同或協議中主動放棄某項權利的一方,英文稱為releasor()。
- 公共事務:如選舉、投票中不參與表決的人,可稱為“棄權者”或“非投票者”(abstainer/non-voter)。
二、使用場景與近義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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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場景
多指通過書面聲明放棄權利的主體,如財産權、索賠權等。例如籤訂協議時,放棄權利的一方即“releasor”。
-
公共事務與比賽
在投票、表決或體育競賽中,選擇不參與或退出的個體,稱為“棄權者”(如、4、8提到選舉、比賽中的棄權行為)。
-
近義詞
- 放棄者:更廣義的表述,涵蓋主動放棄權利、機會等行為(提到“放棄”與“棄權”的關聯)。
- 退出者:強調從競争或活動中主動退出。
三、注意事項
- 權利與權力的區别:棄權特指放棄“權利”(rights),而非“權力”(power)(強調此點)。
- 法律效力:正式棄權需通過書面聲明或明确行為表達,避免後續争議。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條款或案例,建議查閱專業法律詞典或案例庫。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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