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bandonment of claim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放棄索賠”指權利人主動終止對債務人或責任方的法定追償權利,對應的英文表述為“waiver of claim”或“abandonment of claim”。該行為需滿足以下核心要件:
自願性
權利人需基于真實意願作出決定,排除脅迫或欺詐因素。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3條明确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性需以“意思表示真實”為前提。
法律效力
通過書面聲明或協議明确放棄權利,例如保險合同中常見的“棄權條款”(waiver clause)。《元照英美法詞典》将“waiver”定義為“明知某項權利存在但自願不予主張”。
適用場景
常見于合同糾紛解決(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9條)、侵權損害賠償協商,以及保險理賠流程中投保人接受最終賠付方案的情形。
後果不可逆性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釋義,有效放棄索賠将産生“禁止反言”(estoppel)效果,權利人不得再就同一事由主張權利。
放棄索賠是指當事人自願放棄向責任方主張賠償的權利,其法律效力和後果需結合具體情況判斷:
一、核心定義 指通過協議或書面聲明等方式,明确表示不再追究對方賠償責任的行為。常見于合同糾紛、保險理賠或侵權事件中,屬于民事權利的自願處分。
二、法律效力條件
三、法律後果
四、特殊領域規範
建議:籤署放棄協議前需全面評估損失風險,建議通過律師審核條款有效性,避免因重大誤解導緻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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