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ncendiary
commit arson; set on fire
【法】 arson; incendiarism
“放火的”在漢英詞典中屬于動詞性短語結構,其核心含義指“故意引燃物體造成破壞”,對應的英文翻譯為“to commit arson”或“to set fire (with malicious intent)”。該詞包含以下三層語義特征:
動詞屬性
作及物動詞時強調行為主體(arsonist)對客體的主動破壞,例如:“縱火犯放火燒毀了倉庫”譯為“The arsonist set fire to the warehouse”。漢語中“放”字隱含蓄意性,區别于自然火災(wildfire)或事故失火(accidental fire)。
法律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構成刑事犯罪,量刑标準參考火災造成的傷亡及財産損失程度。英美法系中,arson屬于重罪(felony),需承擔監禁及民事賠償責任(參考:中國人大網刑法釋義)。
文化隱喻
在文學作品中,“放火”可引申為煽動社會動蕩,如《水浒傳》中“火燒草料場”象征反抗暴政(人民文學出版社《水浒傳》評注版)。英語習語“play with fire”亦借用此意象,警示危險行為。
曆史語料顯示,“放火”一詞最早見于《漢書·刑法志》,指代軍事戰術中的火攻,後逐漸演變為現代法律術語(《漢語大詞典》第6卷)。
“放火”一詞的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字面含義 指故意點燃可燃物引發燃燒的行為,如焚燒房屋、森林等。這種行為可能造成財産損失、生态破壞或人員傷亡。
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115條,放火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造成嚴重後果可處3-10年有期徒刑,緻人重傷、死亡或重大財産損失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曆史典故 成語"隻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出自宋代陸遊《老學庵筆記》,原指統治者專橫跋扈,現比喻特權階層自身行為不受約束卻限制他人自由。
文學象征 在文學作品中常被賦予隱喻意義,如:
需注意:現代社會中,除消防演練等特殊許可場景外,任何未經批準的放火行為均屬違法。若涉及具體法律問題,建議咨詢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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