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terference with right of privacy
“妨害私人秘密”在漢英法律語境中通常對應“infringement of privacy”或“violation of private secrets”,指未經允許侵犯他人隱私或非法獲取、披露他人非公開信息的行為。其核心構成包括三個要件:(1)行為對象為法律保護的私人秘密;(2)行為人實施了非法獲取、傳播或利用等行為;(3)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3條之一,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2條則明确隱私權受法律保護,禁止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隱私。在司法實踐中,私人秘密的界定需符合“合理隱私期待”原則,即信息主體客觀上采取了保密措施,且該信息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
比較法視角下,該概念與英美法中的“invasion of privacy”存在差異。中國法律更強調信息控制權,而普通法系國家通常将隱私侵權歸類為民事侵權行為,部分司法管轄區如美國加州還制定了專門的《加州消費者隱私法案》(CCPA)。國際标準化組織ISO/IEC 27701隱私信息管理體系标準可作為企業合規的重要參考依據。
參考資料:
根據相關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妨害私人秘密”主要指以非法或不當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行為,具體解釋如下:
“妨害”指對他人權益造成阻礙或損害。在隱私權語境下,“私人秘密”包括個人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等不願為他人知曉的内容(依據《民法典》第1032條)。
根據《民法典》第1033條,以下行為屬于妨害私人秘密: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民法典》:
若遭遇此類行為,可采取以下措施:
注:該行為與《民法典》隱私權保護直接相關,與《刑法》中的“妨害秘密罪”主要區别在于是否涉及國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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