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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統治權英文解釋翻譯、委托統治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mandatory right

分詞翻譯:

委托的英語翻譯:

consign; devolve; entrust; leave; submit; trust; commission; commitment
【經】 accredit; assignation; consignment; delegation; entrust; leave in trust
mandate; refer

統治權的英語翻譯:

mastery
【法】 dominion; mastery; potestas; reins of government; rulership
sovereignty

專業解析

委托統治權(Mandate),又稱委任統治權,是國際法史上的一個特定概念,指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國際聯盟(League of Nations)将戰敗國(主要是德國和奧斯曼帝國)的海外殖民地或屬地,委托給戰勝國進行管理的制度安排。其核心在于強調這種統治權并非主權轉讓,而是基于國際社會的委托,旨在促進被統治地的發展并最終導向自治或獨立。

詳細解釋:

  1. 核心含義與法律基礎:

    • 中文“委托統治權”對應英文“Mandate”。它特指根據1919年《國際聯盟盟約》(Covenant of the League of Nations)第22條建立的制度。
    • 該制度認為,戰敗國原控制的某些地區(主要位于中東、非洲和太平洋)的人民“尚不能自立于今世特别困難狀況之中”,因此這些地區的福祉與發展應成為“文明之神聖委托”(a sacred trust of civilisation)。
    • 國際聯盟将這些地區的“治理權”(administration)委托給某個“先進國家”(advanced nation),即委任統治國(Mandatory Power),由其代表國聯進行管理。關鍵點在于:主權不屬于委任統治國,而是由國聯暫時持有,最終屬于該地區人民。 委任統治國行使的是“統治權”(governing authority),而非主權。
  2. 設立目的與原則:

    • 非兼并原則: 明确區别于傳統的殖民征服和領土兼并。目的是促進被統治地人民的福祉與發展,而非為委任統治國謀取私利。
    • 神聖委托: 強調委任統治國對國際社會(通過國聯體現)和當地人民負有道德與法律上的雙重責任。
    • 最終目标: 根據地區發展程度不同,目标各異:
      • A類委任統治地(如叙利亞、黎巴嫩、伊拉克、巴勒斯坦、外約旦): 原屬奧斯曼帝國,被認為較接近獨立狀态,目标是提供行政指導和幫助,直至其能自立。
      • B類委任統治地(如喀麥隆、多哥、坦噶尼喀、盧旺達-烏隆迪): 原屬德國非洲殖民地,目标是在保障信仰自由、禁止奴隸制等條件下,促進居民的物質和精神福祉及社會進步。
      • C類委任統治地(如西南非洲、新幾内亞、瑙魯、西薩摩亞): 因地域偏遠、人口稀少或其他原因,被認為最適合在委任統治國法律下,作為其領土的一部分進行治理(但仍需遵守委任統治的基本原則)。
  3. 關鍵特征:

    • 國際監督: 委任統治國需向國聯的常設委任統治委員會(Permanent Mandates Commission)提交年度報告,接受審查和監督,确保其履行委任統治義務。
    • 開放門戶: 在B類和C類委任統治地,要求保證其他國聯成員國在貿易和商業上的平等機會(“門戶開放”原則)。
    • 有限權力: 委任統治國的權力受到國聯盟約和具體委任統治條款的嚴格限制。
  4. 曆史演變與終結:

    • 委托統治制度是國際社會嘗試以新的、更負責任的方式管理前殖民地的實驗。
    • 隨着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聯盟的解散,其職能由聯合國(United Nations)繼承。
    • 1945年《聯合國憲章》設立了國際托管制度(International Trusteeship System)(第十二章),取代了委任統治制度。托管制度的目标更明确地指向自治或獨立。
    • 大部分委任統治地在二戰後轉變為托管領土,并最終走向獨立。例如,坦噶尼喀成為坦桑尼亞的一部分,喀麥隆、多哥等相繼獨立。巴勒斯坦的委任統治則因複雜的曆史原因(包括《貝爾福宣言》)而終結,相關問題延續至今。

權威性參考來源:

委托統治權(Mandate)是國際聯盟時期特有的國際法概念,指國聯将特定前敵國領土的治理權委托給某一國家,要求其以促進當地人民福祉和最終實現自治或獨立為目标進行管理,并接受國際監督。它體現了對傳統殖民主義的反思和有限改良,其原則和精神為後來的聯合國托管制度所繼承和發展。理解這一概念需結合《國際聯盟盟約》第22條及其曆史背景。

網絡擴展解釋

“委托統治權”是一個法律術語,通常指在國際法或特定政治框架下,某一主體(如國家、國際組織)将統治或管理權暫時委托給另一主體行使的權力機制。以下是具體解釋:

  1. 基本定義
    其英語對應詞為“mandatory right”,核心含義是通過委托方式賦予他方行使統治或管理的法律權利。例如,國際聯盟時期曾将戰敗國殖民地委托給特定國家管理,受托國需遵循國際監督并推動地區自治。

  2. 曆史背景
    這一概念在20世紀初的國際法實踐中尤為突出。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國際聯盟通過《國際盟約》建立“委任統治制度”,将原屬戰敗國的領土委托給戰勝國管理,受托國需定期向國際聯盟彙報,目标是為當地居民争取最終獨立。

  3. 現代應用
    當代語境下,委托統治權可能延伸至政府将特定公共事務(如區域治理、資源開發)委托給專業機構或國際組織代管的情形,但需以法律協議明确權責邊界。

注意事項:由于搜索結果信息有限,建議通過權威國際法文獻或曆史資料進一步了解其具體案例(如英國對巴勒斯坦的委任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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