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terference with public function
"妨礙公務"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obstruction of official duties"或"interference with public functions",指以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7條,該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需滿足三個要件:1)針對正在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2)采用暴力或威脅手段;3)導緻公務活動無法正常進行。
權威法律釋義顯示,該罪名保護的法益是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秩序(全國人大官網,2023年刑法修正案解讀)。英美法系中類似概念稱為"obstruction of justice",但適用範圍更廣,包含妨礙司法、行政等各類公務行為(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典型表現形式包括:暴力襲擊執法人員、毀壞執法設備、聚衆阻撓行政檢查等(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第145號)。量刑标準根據《刑法》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罰金;若造成重傷等嚴重後果,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礙公務(又稱“妨害公務罪”或“阻礙執行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其他特定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履行職責的行為,屬于我國刑法中的犯罪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礙公務罪包含以下情形:
例如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别在于,妨礙公務罪直接針對執行公務的人員,而後者擾亂的是社會公共秩序。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適用細節,可參考《刑法》原文或咨詢專業法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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