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ventor; originator
在漢英詞典的釋義框架中,"發明人"對應的英文術語為"inventor",其核心定義可綜合權威法律詞典與知識産權文獻界定如下:
1. 法律主體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發明人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自然人。該定義排除了僅提供輔助性工作的參與者,強調智力成果的獨創性投入。
2. 權利構成要件 世界知識産權組織(WIPO)專利合作條約(PCT)第3.7條明确,發明人資格需同時滿足:技術方案的新穎性、創造性與實用性貢獻,且該貢獻直接體現于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技術特征。
3. 詞源學解析 《元照英美法詞典》追溯"inventor"詞源至拉丁語"invenire",意為"發現"或"創造",特指通過智力活動首次實現技術方案物化的主體。這種詞源演變反映了發明行為的認知創造本質。
4. 與相關術語區分 美國專利商标局(USPTO)MPEP 2109條款強調,發明人(inventor)與專利申請人(applicant)存在法定區分:前者是技術創造者,後者是權利受讓人,兩者身份可能分離。
5. 國際條約協調 《巴黎公約》第4條之三規定,發明人享有在專利文件中署名的精神權利,該權利獨立于經濟權利而存在,構成發明人身份權的重要維度。
“發明人”是一個法律和知識産權領域的重要概念,通常指在技術創新中直接參與創造并作出實質性貢獻的自然人。以下是詳細解釋:
發明人是指對發明的技術方案提出創造性構思,并實際參與技術實現過程的個人。根據國際通行的專利法原則,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如科學家、工程師等),而非公司或組織。
概念 | 定義 | 示例 |
---|---|---|
發明人 | 實際參與技術創造的自然人 | 研發團隊中的核心工程師 |
專利申請人 | 提出專利申請的主體(可為個人或單位) | 公司申請其員工的職務發明 |
專利權人 | 擁有專利權的主體(通過申請或受讓獲得) | 購買專利的企業 |
如需确認具體情境下的發明人資格或權利歸屬,建議參考相關法律條文或咨詢知識産權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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