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of invention
invent; contrive; devise; excogitate; originate; contrivance; invention
creation
【經】 invention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發明權(Inventor's Right)是知識産權領域的重要概念,指發明人對其智力成果享有的法定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發明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署名,并基于職務發明或非職務發明的性質獲得相應獎勵或報酬。世界知識産權組織(WIPO)将發明權定義為“發明人對其技術方案的身份确認權及衍生經濟利益”,該權利通常通過專利申請轉化為專利權。
從漢英法律詞典角度,《元照英美法詞典》将發明權譯為"right of inventor",強調其包含“身份主張”和“成果支配”雙重屬性。例如,中國《民法典》第123條明确将發明權歸類為“知識産權客體”,與專利權形成包含關系。美國專利商标局(USPTO)則區分“inventorship”(發明權)與“patent ownership”(專利權歸屬),前者屬于事實認定,後者涉及法律權利分配。
國際實踐中,發明權的保護期限通常不受限制,而專利權一般限時20年。這種區分體現了對發明人精神權利與經濟權利的雙重保護機制。
發明權是指發明人對其在科學技術領域取得的創造性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權利,涵蓋人身權和財産權兩方面。以下是詳細解釋:
發明權廣義上指發明人基于成果産生的一切民事權利,包括署名權、獎勵權及實施後獲得報酬的權利;狹義上則特指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等法規,通過申報評審獲得的榮譽稱號和物質獎勵(如國家技術發明獎)。
發明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發明權側重對發明人的精神獎勵和物質激勵,而專利權更強調技術方案的獨占性使用和商業利益保護。
如需進一步了解申報流程或法規細則,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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