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拟制英文解釋翻譯、法律上的拟制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fiction of law
分詞翻譯:
法律上的英語翻譯:
【法】 civilly; de jure; ex leg; legally
拟制的英語翻譯:
【法】 fiction
專業解析
在法律語境中,"拟制"(nǐ zhì)是一個重要的概念,其對應的英文術語通常為"Legal Fiction"。
核心含義:
法律上的拟制,是指立法者或司法者為了特定的法律目的,明知某種情況與客觀事實不符,卻在法律上将其視為真實或賦予其特定法律效果的一種法律技術或假定。它不是對事實的推定(可以反駁),而是一種不容反駁的強制性規定。
關鍵特征與解釋:
- 非真實性: 拟制的基礎是承認其描述的情形在現實中并非真實存在或并非完全相符。例如,将法人視為具有自然人一樣的權利能力("法人拟制說")。
- 法律強制性: 拟制是法律明文規定或司法實踐确立的規則,具有強制性。一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必須接受該拟制的結果,不允許用事實證據來推翻。
- 目的導向性: 拟制的設立總是服務于特定的法律政策或目的。常見的目的是:
- 簡化程式或法律關系: 如公告送達拟制為當事人已知曉。
- 填補法律漏洞: 在缺乏直接規定時,通過拟制将甲類情況的法律效果適用于乙類情況。
- 實現公平正義: 如死亡宣告拟制失蹤人死亡,以便處理其財産和婚姻關系。
- 擴展法律適用範圍: 如将某些非典型合同拟制為某種典型合同來處理。
- 與推定的區别:
- 推定(Presumption): 是根據已知事實推斷未知事實,允許當事人提出相反證據予以推翻(可反駁的推定)。
- 拟制(Legal Fiction): 是法律強制性地将A視為B,即使A≠B,且不允許用事實反駁。它是法律規則的組成部分。
漢英詞典視角下的對應:
- 拟制 (nǐ zhì): Legal Fiction; Artificial Construction; Fictitious Assumption (in law).
- 法律拟制: Legal Fiction.
- 拟制的: Fictitious; Constructive (在法律語境中,"Constructive"常指法律拟制産生的效果,如 Constructive Notice 拟制通知,Constructive Possession 拟制占有)。
權威參考來源:
- 《元照英美法詞典》(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 of Anglo-American Law): 該權威詞典對 "Legal Fiction" 有詳細解釋,定義為"法律上假定為真的虛構事實;法律上不容反駁的推定"。它是理解英美法中拟制概念的重要工具書。 (請注意:作為專業詞典,其線上版本通常需訂閱訪問,如 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 或 北大法寶 等平台可能收錄,但直接鍊接通常受限。提及此來源是基于其公認權威性)。
-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作為最權威的英美法詞典之一,其對 "Legal Fiction" 的定義被廣泛引用:"An assumption that something is true even though it may be untrue, made esp. in judicial reasoning to alter how a legal rule operates." (一種假定某事為真即使其可能不真實的假設,尤用于司法推理中以改變法律規則的運作方式)。 (标準參考來源,可通過 Westlaw, LexisNexis 或其紙質版/電子書查閱)。
- 學術著作與論文: 衆多法學學者在其著作中對法律拟制有深入探讨,例如在法理學、立法學、民法總論、刑法總論等領域的教材和專著中常設專節讨論。相關研究論文可在 中國知網(CNKI)、萬方數據、HeinOnline、JSTOR 等學術數據庫檢索 "法律拟制" 或 "Legal Fiction" 找到。
法律上的拟制(Legal Fiction)是一種不可或缺的法律技術,它通過法律強制力将非真實的情況視為真實,以實現特定的立法或司法目的(如簡化程式、填補漏洞、實現公正)。其核心在于其非真實性、法律強制性和目的導向性,并與可反駁的推定有本質區别。理解這一概念對于準确解讀法律條文和司法實踐至關重要。
網絡擴展解釋
法律上的拟制(Legal Fiction),又稱“法律拟制”或“法定拟制”,是立法技術中的一種特殊規定形式,其核心在于通過法律明文規定,将原本不符合某種構成要件的行為或事實,視為符合該要件并賦予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下是具體解析:
一、定義與内涵
法律拟制是通過“視為”“以……論”等表述,将甲事實視為乙事實,使甲産生與乙相同的法律後果。例如,刑法中“攜帶兇器搶奪”原本屬于搶奪行為,但根據《刑法》第267條,被拟制為搶劫罪定罪處罰。這種規定突破了行為的本質差異,體現了立法者對特定行為的特殊評價。
二、核心特點
- 法定性: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司法機關不得自行創設(如《刑法》第269條将盜竊後使用暴力的行為拟制為搶劫)。
- 拟制性:将不同性質的行為等同處理,例如“法人”作為法律拟制的“人”享有民事權利。
- 目的性:通常為實現特定政策或簡化法律適用,如将複雜行為統一納入典型罪名。
三、典型示例(刑法領域)
- 轉化型搶劫:盜竊、詐騙、搶奪後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按搶劫罪論處(《刑法》第269條)。
- 攜帶兇器搶奪:直接以搶劫罪定罪(《刑法》第267條)。
- 拟制貪污罪:特定主體挪用公款後攜款潛逃,按貪污罪處理。
四、與注意規定的區别
法律拟制與注意規定(提醒司法者注意的重複性規定)不同,前者改變了行為性質,而後者僅強調已有規則的適用。例如,規定“挪用特定款物從重處罰”屬于注意規定,不改變罪名本身。
五、意義與争議
法律拟制通過簡化法律適用提高了效率,但也可能因突破罪刑法定原則引發争議。其適用需嚴格遵循條文限定,不得類推擴張。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條或案例,可參考《刑法》相關條款及權威司法解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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