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扣押物英文解釋翻譯、發還扣押物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elease distress
分詞翻譯:
發還的英語翻譯:
give back; return to
扣押物的英語翻譯:
【法】 distress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發還扣押物”指執法機關将先前依法扣留、查封的物品歸還給其合法權利人的法律行為。其核心含義和英文對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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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語定義與核心含義 (Definition & Core Meaning):
- 發還 (Fāhuán): 指将物品退回、歸還給原主或合法權利人。英文對應“Return” 或“Release”。
- 扣押物 (Kòuyā Wù): 指被執法機關(如公安、檢察院、法院、海關等)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扣留、查封的財産或物品。英文對應“Seized Property” 或“Attached Property”。
- 整體含義: 因此,“發還扣押物”即“Return of Seized Property” 或“Release of Attached Property”。它描述的是在特定條件滿足後(如案件終結、查明與案件無關、無需作為證據等),執法機關依法定程式将先前扣押的物品交還給其所有權人或合法占有人的過程。這體現了對公民、法人財産權的尊重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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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與程式 (Legal Basis & Procedure):
- 該行為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在中國法律體系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彙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産,經查明确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其他如《治安管理處罰法》、《海關法》等也有相應規定。其英文表述強調“in accordance with legal procedures” 或“as prescribed by law”。
- 程式通常包括申請、審查核實、審批決定和執行發還等步驟,确保歸還行為的合法性和準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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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場景 (Applicable Scenarios):
- 刑事案件: 案件撤銷、不起訴、判決生效後,證明與犯罪無關或無需繼續扣押的財物(如被害人合法財産、案外人財産)。
- 行政案件: 行政處罰執行完畢或案件終結後,依法應發還的扣押物品(如暫扣的證件、車輛)。
- 其他執法活動: 海關、市場監管等部門在調查結束後,對與違法無關的物品予以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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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要素 (Key Elements):
- 主體: 實施發還行為的主體是“執法機關 (Law Enforcement Agency)” 或“司法機關 (Judicial Organ)”。
- 對象: 被發還的是“原權利人 (Original Right Holder)” 或“合法占有人 (Lawful Possessor)”。
- 前提: 物品“與案件無關 (Unrelated to the Case)” 或“無需作為證據/繼續扣押 (No Longer Needed as Evidence/for Continued Detention)”。
- 性質: 是一種“法定職責 (Statutory Duty)” 和“權利恢複 (Restoration of Rights)” 行為。
權威參考來源 (Authoritative References):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該法典是規定刑事訴訟中扣押與發還程式的核心法律依據。其相關條款(如第一百四十五條)明确規定了發還扣押物的條件和時限。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 《元照英美法詞典》(Yuan Zhao 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 of Anglo-American Law): 該權威法律詞典對“扣押”(Seizure/Attachment)、“發還”(Return/Release)、“扣押物”(Seized Property/Attached Property)等術語提供了精準的英漢/漢英法律釋義。來源:法律出版社 (Law Press China)。
-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Regulations of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on Handling Criminal Cases): 公安部規章詳細規定了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中扣押、保管、處理(包括發還)涉案財物的具體操作流程。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of the PRC)。
- 司法部相關法律文件與釋義 (Legal Documents and Interpretations by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司法部發布的關于財産權保護、行政執法程式等方面的文件及官方釋義,會涉及扣押物的處理原則,包括發還的規定。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Ministry of Justice of the PRC)。
- 《法律術語譯名統一表》(Unified Glossary of Legal Terms Translation): 由權威機構(如全國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編纂或認可的法律術語翻譯标準,對“發還扣押物”這類術語的官方英譯有明确規定,确保法律交流的準确性。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Legislative Affairs Commission of the NPC Standing Committee)。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發還扣押物"指司法機關依法将先前扣押的財物退還原主或合法權利人的程式。以下是具體解析:
一、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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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明确要求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産應及時返還。違禁品或不宜保存物品需按國家規定處理,其他財物需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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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
規定與案件無關物品不得扣押,若已扣押需在查明後及時退還。對他人合法財産應登記後立即發還,滿6個月無人認領則公開拍賣。
二、適用情形
- 必須發還:
財物屬于被害人合法財産,或經核實與案件無關。
- 禁止扣押:
被侵害人或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産,僅可登記不得扣押。
三、處理流程
- 扣押階段:需當場清點并制作清單,由調查人員、見證人及持有人籤字确認。
- 審查階段:公安機關需在3日内查明扣押物與案件的關聯性。
- 發還階段:
- 與案件無關:3日内退還;
- 合法財産:立即登記後退還;
- 無人認領:6個月後拍賣并上繳國庫。
四、注意事項
- 扣押物不得挪用或自行處理,需妥善保管。
- 若涉及刑事案件中的違法所得,需依法追繳或沒收。
建議涉及具體案件時咨詢專業法律人士,以确保程式合法性和權益保障。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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