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xtent of judge's power
gownsman; judge; judiciary; justice; law-officer; magistrate
【法】 bench; deemster; judge; judiciary; jurist; justicer; justiciary
ordinary; trial justice
influence; might; potence; potency; power; puissance
【經】 power
bound; confine; extension; range; area; scope; spectrum; sphere
【計】 extent
【化】 range
【醫】 amplitude; range; sphere; term
【經】 range; scope
法官的權力範圍(Scope of Judicial Authority)指法律明确授予司法機關及審判人員在案件審理、裁決執行等環節中行使的法定職權集合。根據中國法律體系,其核心構成包括以下方面:
審判權(Judicial Adjudication Power)
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涵蓋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審理與判決(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例如,刑事案件中,法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民事案件中,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判定權利義務關系。
司法解釋權(Power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在審理具體案件時,法官有權對法律條文進行解釋,以填補法律漏洞或明确適用标準(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此權力需嚴格遵循立法原意,不得超越法律框架。
執行監督權(Supervision of Enforcement)
法官對生效判決的執行程式具有監督職責,包括強制執行措施的批準及執行異議的審查(來源:最高人民法院)。例如,對拒不履行判決的當事人,法官可決定采取查封、扣押財産等措施。
強制措施決定權(Authority to Impose Coercive Measures)
在訴訟過程中,法官有權決定對妨礙司法程式的行為采取拘傳、拘留等強制措施(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此類權力的行使需符合比例原則,避免對當事人權益造成過度侵害。
法律釋明與程式引導權(Clarification and Procedural Guidance)
法官需向訴訟參與人解釋法律規則,并指導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來源:中國法院網)。例如,在當事人舉證不足時,法官應明确告知舉證責任及後果。
法官的權力範圍是指其在司法活動中依法行使的職權和職責,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法官的核心權力是依法獨立審理案件,包括:
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可行使多項司法裁決權:
法官還享有保障其獨立履職的權利:
法官的權力範圍以審判權為核心,涵蓋案件裁決、程式控制、司法監督等多個層面,同時受法律對其獨立性和職業保障的支持。如需完整法律條款,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八條、第十條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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