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留置權英文解釋翻譯、法定留置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legal lien
分詞翻譯:
法定的英語翻譯:
legal
留置權的英語翻譯:
【經】 lien; right of lien
專業解析
法定留置權(Statutory Lien)的漢英法律釋義
一、核心定義
法定留置權(Statutory Lien)指債權人依據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有權扣留其合法占有的動産,并就該動産優先受償的權利。其英文術語強調“Statutory”(法定的),區别于約定留置權(如合同留置權)。
二、法律特征
- 法定性:權利來源為法律直接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47條),無需當事人協議。
- 動産性:标的物限于動産(如貨物、設備),不動産不適用留置權。
- 占有前提:債權人必須已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産(如承運人占有托運貨物)。
- 債權關聯性:留置的動産應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如保管費債權與保管的貨物)。
三、構成要件
依據中國《民法典》及司法解釋,法定留置權需滿足:
- 債權已到期且未獲清償;
- 動産為債務人所有(或第三人所有但債務人有權處分);
- 動産占有合法且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
- 不存在禁止留置的約定或法律規定(如公民生活必需品不得留置)。
四、典型應用場景
- 運輸合同:承運人對托運貨物行使留置權,追索運費(《民法典》第836條)。
- 加工承攬:承攬人扣留定作物,要求支付報酬(《民法典》第783條)。
- 保管合同:保管人留置保管物,主張保管費用(《民法典》第903條)。
五、法律效力
債權人可:
- 繼續占有動産:直至債務清償或提供擔保;
- 優先受償:經催告後,通過拍賣、變賣動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民法典》第453條);
- 對抗所有權:即使動産所有權轉移,留置權仍可對抗新所有人(《民法典》第447條)。
六、英文法律釋義參考
Statutory Lien: A lien arising solely by force of statute (not by contract), which grants a creditor the right to retain possession of a debtor's personal property until a debt is satisfied. Key elements include: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官網)
- Black's Law Dictionary (Thomson Reuters)
網絡擴展解釋
法定留置權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擔保物權,指債權人因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産,在債務到期未履行時,有權留置該動産并優先受償的權利。其核心内容如下: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法定留置權基于《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留置已合法占有的動産,并就該動産優先受償。其設立無需當事人約定,直接由法律規定(法定性)。
二、構成要件
- 合法占有動産:債權人須通過合同等合法方式占有債務人動産,如保管、運輸、加工承攬等。
- 債權已到期且未獲清償:債權需明确到期,債務人未履行是行使留置權的前提。
- 牽連性:留置動産與債權需屬同一法律關系(企業間商事留置除外)。
三、主要特征
- 法定性:非依合意産生,適用範圍由法律明确規定。
- 不可分性:留置權及于全部留置物,擔保全部債權。
- 從屬性:依附于主債權存在,隨主債權消滅而消滅。
- 雙重效力:兼具留置抗辯(拒絕返還動産)和優先受償權。
四、與相關權利的區别
- 民事留置權與商事留置權:前者強調公平,適用于至少一方為自然人的場景;後者側重效率,適用于企業間且不嚴格要求債權與動産牽連性。
- 與抵押、質押的區别:留置權為法定,抵押/質押多為約定;且留置權以占有為前提。
五、實現與限制
債權人可通過折價、拍賣或變賣留置物優先受償,但需遵守法定程式(如給予債務人履行寬限期)。若債務人清償債務或提供其他擔保,留置權消滅。
以上内容綜合了《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解釋,如需完整條款可查閱《民法典》合同編及物權編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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