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holder in bad faith
【法】 dishonest possession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惡意占有人(Bad Faith Possessor)是物權法中的專業術語,指明知或應當知道自身無權占有他人財産,仍故意實施占有行為的民事主體。該概念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對應“possessor in bad faith”或“malicious possessor”,其核心特征包含以下三個法律要件:
主觀惡意性
需具備明知無權占有的主觀故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35條明确規定,占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占有物存在權利瑕疵時即構成惡意占有。例如租約到期後拒不返還租賃物的承租人,即屬于典型惡意占有人。
客觀占有事實
要求實際控制标的物并排除權利人支配的狀态,這種占有狀态可能涉及動産或不動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物權糾紛的司法解釋,持續占有超過30日即可構成持續性惡意占有。
權利瑕疵認知
區别于善意占有人,惡意占有人對占有物的權屬争議具有明确認知。中國《民法典》第311條特别強調,受讓人在財産轉讓時明知轉讓人無處分權仍接受的,構成惡意占有。
在法律後果方面,惡意占有人需承擔更嚴格的責任:
該術語在英美財産法中對應“conversion”制度,根據《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403條,惡意占有人不得主張善意購買人抗辯。比較法視角下,德國《民法典》第992條、日本《民法》第190條均設有類似規定,體現大陸法系對物權保護的共性特征。
惡意占有人是物權法中的重要概念,其核心特征和法律後果如下:
惡意占有人指在占有他人財産時,明知或應當知道自己的占有缺乏合法依據,卻仍繼續占有的人。這種占有屬于“無權占有”的細分類型。例如:
對比維度 | 惡意占有 | 善意占有 |
---|---|---|
賠償責任 | 需全額賠償占有物損毀 | 僅返還現存利益 |
權利取得 | 不適用動産即時取得制度 | 可能通過善意取得獲得所有權 |
費用返還 | 無權要求權利人支付保管費 | 可請求必要費用補償 |
拾得遺失物自始視為惡意占有,但若及時尋找失主可轉化為無因管理。此時惡意占有的法律後果被凍結,轉為有權占有關系。
法條依據:
《民法典》第311條規定,惡意占有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原權利人可追回財産()。
建議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返還原物糾紛”類判決書,可查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終XXX號等典型案例,了解司法實踐中的具體認定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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