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holder in bad faith
【法】 dishonest possession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医】 anthropo-; homme; man
恶意占有人(Bad Faith Possessor)是物权法中的专业术语,指明知或应当知道自身无权占有他人财产,仍故意实施占有行为的民事主体。该概念在汉英法律词典中对应“possessor in bad faith”或“malicious possessor”,其核心特征包含以下三个法律要件:
主观恶意性
需具备明知无权占有的主观故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5条明确规定,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占有物存在权利瑕疵时即构成恶意占有。例如租约到期后拒不返还租赁物的承租人,即属于典型恶意占有人。
客观占有事实
要求实际控制标的物并排除权利人支配的状态,这种占有状态可能涉及动产或不动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物权纠纷的司法解释,持续占有超过30日即可构成持续性恶意占有。
权利瑕疵认知
区别于善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权属争议具有明确认知。中国《民法典》第311条特别强调,受让人在财产转让时明知转让人无处分权仍接受的,构成恶意占有。
在法律后果方面,恶意占有人需承担更严格的责任:
该术语在英美财产法中对应“conversion”制度,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3条,恶意占有人不得主张善意购买人抗辩。比较法视角下,德国《民法典》第992条、日本《民法》第190条均设有类似规定,体现大陆法系对物权保护的共性特征。
恶意占有人是物权法中的重要概念,其核心特征和法律后果如下:
恶意占有人指在占有他人财产时,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缺乏合法依据,却仍继续占有的人。这种占有属于“无权占有”的细分类型。例如:
对比维度 | 恶意占有 | 善意占有 |
---|---|---|
赔偿责任 | 需全额赔偿占有物损毁 | 仅返还现存利益 |
权利取得 | 不适用动产即时取得制度 | 可能通过善意取得获得所有权 |
费用返还 | 无权要求权利人支付保管费 | 可请求必要费用补偿 |
拾得遗失物自始视为恶意占有,但若及时寻找失主可转化为无因管理。此时恶意占有的法律后果被冻结,转为有权占有关系。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恶意占有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原权利人可追回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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