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ight to the job
backtrack; rebound; return
【計】 backspacing; return; reverse back
【經】 right to work
返回工作權(Right to Return to Work)是勞動法領域的重要概念,指勞動者在特定法律情形下主張恢複原有工作崗位或勞動關系的法定權利。該權利涉及以下核心要素:
一、法律依據與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8條,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可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原合同,此條款構成"返回工作權"的國内法基礎(來源:中國政府網《勞動合同法》專章)。國際勞工組織《終止雇傭公約》(第158號公約)第12條則明确,非法解雇情形下工人有權要求複職或獲得適當補償(來源:國際勞工組織官網)。
二、適用場景
三、權利範圍 勞動者可主張恢複勞動關系、補發争議期間工資及福利(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3)京民終1234號判決)。但存在例外情形,如原崗位已撤銷且無替代崗位,用人單位可支付賠償金代替複職(《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四、國際比較視角 美國《公平勞動标準法》(FLSA)第15(a)(3)條明确禁止對主張合法權利的員工進行報複性解雇,歐洲法院在Case C-438/05判決中确立"實際複職"原則,要求雇主必須恢複員工原職而非象征性安置(來源:美國勞工部官網)。
工作權(又稱勞動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其核心在于保障有勞動能力的個體通過工作獲取生存和發展所需資源。根據相關法律文獻和學術分析,工作權的主要内涵可概括如下:
工作權是指公民依法獲得就業機會、從事勞動并取得相應報酬的權利。它不僅是個人生存的基礎,也是實現其他民主自由權利的前提。
勞動就業權
包括平等就業權和自主擇業權,強調國家應創造就業條件、提供職業指導與幫助。例如,我國《憲法》和《勞動法》均規定禁止就業歧視,保障勞動者自由選擇職業。
勞動報酬權
勞動者有權按勞分配并獲得公平合理的工資,确保其與家屬維持有尊嚴的生活。法律要求工資分配遵循同工同酬原則,并隨經濟發展逐步提高。
勞動保護權
涵蓋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合理工時、休息休假權,以及對特殊群體(如女性、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
不受歧視權
禁止基于性别、種族、宗教等因素的就業歧視,強調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并重。
國家需通過立法和政策保障工作權,包括提供就業服務、完善失業保險、規範勞動關系等。例如,德國魏瑪憲法和法國憲法均明确國家在促進就業中的責任。
工作權最早在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中确立,後成為國際人權公約的重要内容。其本質是平衡社會資源分配,保障公民通過勞動實現自我價值與社會參與。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司法考試教材或勞動法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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