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llective defense
collectivity
【經】 group; mass
defend; protect; defence; protection; rampart
【醫】 guard
集體防衛(Collective Defense)的漢英詞典釋義與解析
一、術語構成與核心含義
“集體防衛”由“集體”(collective)與“防衛”(defense)構成,指多個國家通過締結條約或聯盟,承諾在任一成員國遭受外部武裝攻擊時,共同采取軍事或非軍事行動予以反擊的國際安全機制。其核心是“共同防禦、相互保障”(mutual protection against aggression),本質為“攻守同盟”(defensive alliance)的現代國際法實踐。
二、國際法定義與權威依據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51條,集體防衛是主權國家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inherent right of individual or collective self-defense)的合法形式。需滿足以下要件:
三、典型機制案例:北約第5條
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ATO)的《北大西洋公約》第5條》 是最具代表性的集體防衛條款,規定:“對任一成員國的武裝攻擊,視為對所有成員國的攻擊”(an armed attack against one ally is considered an attack against all allies)。該條款僅在“9·11事件”後首次啟動,支持美國反恐行動。
四、與“集體安全”的區分
集體防衛(Collective Defense)聚焦“對抗外部威脅”(deterrence against external threats),而集體安全(Collective Security)強調“制止内部侵略行為”(suppression of aggression among members),如聯合國安理會機制。兩者目标均為維護和平,但適用對象與執行邏輯不同。
權威參考來源:
Jennings, R., & Watts, A. (1996). 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9th ed., Vol. 1).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 421–423.
集體防衛(Collective Defense)是一個國際法和軍事合作中的重要概念,通常與“集體自衛權”相關聯。以下是詳細解釋:
集體防衛指多個國家通過協議約定,在任一成員國遭受武力攻擊時,其他成員國有義務共同采取防禦或反擊行動。其核心是“共同防禦”,即通過聯盟形式增強安全保障。例如,北約(NATO)的集體防禦條款規定,對任一成員國的攻擊視為對所有成員國的攻擊。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51條,主權國家擁有“單獨或集體自衛的固有權利”。這一條款為國際軍事同盟(如北約、華約)提供了法律基礎,允許成員國在盟友受攻擊時行使集體自衛權。
如需進一步了解國際法中的具體條款或曆史案例,可參考聯合國憲章或北約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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