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money-lender
【經】 put out money at interest
person; this
放債者(英文:moneylender)指以收取利息為目的,向他人提供短期或長期貸款的個人或機構。根據《牛津英語詞典》定義,該詞特指“通過非銀行渠道從事資金借貸活動的實體”。在漢語語境中,“放債者”一詞常見于古代文獻及現代金融法規,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将其定義為“未經許可從事信貸業務的自然人及非法人組織”。
從曆史維度看,《中國金融史》記載,放債者最早可追溯至西周時期的“質人”,其職能包括抵押品估值與借貸擔保。現代社會中,該角色多存在于民間借貸市場,根據國際清算銀行2024年報告,全球非正規信貸市場規模已達2.3萬億美元。需注意的是,合法放債行為需符合《民法典》第680條關于利率上限的規定,即不得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
關于“放債者”的詳細解釋如下:
放債者指通過出借資金并收取利息的個人或機構。根據語境不同,可能存在以下含義:
放債者的合法性取決于利率及經營資質,其角色貫穿古今經濟體系,既是金融活動的參與者,也需受法律約束以防止剝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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