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ristal personality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every mother's son; everybody; everyone
case; division; metre; square; standard; style
【計】 lattice
法人人格(Legal Person Personality)是法律體系賦予組織獨立于其成員的法律主體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7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其核心特征包括:
獨立財産權
法人擁有與成員個人財産相分離的獨立財産,例如《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以全部財産對債務承擔責任。
法定行為能力
法人通過其組織機構實施法律行為,如籤訂合同、參與訴訟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法人可通過法定代表人行使訴訟權利。
責任有限性
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此原則在《企業破産法》第35條關于清算義務的規定中得到體現。
與自然人相比,法人人格具有拟制性特征,其存在以依法登記為前提(《民法典》第58條),且權利能力受經營範圍限制。該概念在英美法系中對應"Corporate Personality",英國1897年Salomon v Salomon案确立的"公司獨立人格原則"與之形成法理呼應。
法人人格是指法律賦予法人組織獨立參與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使其能夠以自身名義行使權利、承擔義務,并擁有獨立財産權。以下從定義、特征、法律依據等角度綜合解釋:
法人人格體現為法人獨立的法律主體地位,即法人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如籤訂合同、起訴應訴),享有民事權利(如財産權)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不受其成員(如股東)個人行為直接影響。
法人人格不同于自然人的生命屬性,其權利能力始于依法成立、終于解散,且行為能力由組織機構(如董事會)行使。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文或案例解析,可參考《公司法》相關條款及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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