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personal guarantee; personal security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第三者擔保”(Third-Party Guarantee)指由主合同債務人與債權人之外的獨立第三方(擔保人)向債權人作出的承諾,當債務人未能履行其義務時,由該第三方代為履行或承擔責任的信用保障機制。其核心要素與權威定義如下:
主體關系
涉及三方主體:債權人(Creditor/Obligee)、主債務人(Principal Debtor/Obligor)、擔保人(Guarantor)。擔保人獨立于債務關系,通常具備償付能力或信用背書資質。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
責任性質
擔保人承擔補充責任(Secondary Liability),即債權人需先向主債務人追索,未果後方可要求擔保人履行。若約定為連帶責任擔保(Joint and Several Guarantee),債權人可直接向擔保人主張權利。
來源:《英漢法律詞典(第四版)》
中文術語 | 英文表述 | 法律效力說明 |
---|---|---|
保證合同 | Guarantee Agreement | 擔保人與債權人的書面契約 |
從屬性擔保 | Accessory Guarantee | 擔保責任依附于主債務有效性 |
獨立保函 | Independent Guarantee | 擔保責任獨立于主合同(如信用證) |
反擔保 | Counter-Guarantee | 擔保人為規避風險要求債務人提供的保障 |
《元照英美法詞典》
法律出版社,對“Guarantee”定義為:“A promise to answer for the payment of some debt, or the performance of some duty, in case of the failure of another who is liable in the first instance.”
法律出版社官網(注:具體詞條需查閱實體書或授權數據庫)
《英漢法律詞典(第四版)》
中國法制出版社,明确“第三者擔保”對應“Third-Party Security”,強調其增信功能與從屬性特征。
《民法典合同編》第681條
規定保證合同的從屬性及擔保人責任範圍,為中文法律語境下的基礎依據。
提示:商業實踐中,銀行保函(Bank Guarantee)是跨國交易常見的第三者擔保形式,適用國際商會《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URDG 758)。
第三方擔保(即第三者擔保)是指由獨立于交易雙方的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信用支持或資金監管,以保障交易安全或債務履行的機制。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概念
第三方擔保指在交易或債務關系中,由獨立第三方(如銀行、擔保公司、專業平台等)為債務人提供信用背書或資金托管服務。其核心作用是降低交易風險,增強雙方信任。
法律性質
根據《擔保法》,第三方擔保人需具備清償債務能力,并在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按約定承擔責任。
支付擔保(Escrow)
常見于商品交易,買方将貨款支付至第三方托管賬戶,待确認收貨後,第三方将款項轉給賣方。例如跨境電商、房産交易中的資金監管。
債務擔保
物權抵押擔保
第三方提供不動産等資産作為抵押物,若債務違約,債權人可優先受償抵押物價值。
如需查看完整法律條款或具體案例,可參考《擔保法》及-9的權威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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