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luries writ
【機】 number
thrice
【醫】 ter-; tri-
【法】 writ of execution
在漢英法律詞典的語境下,"第三次執行令"(Third Writ of Execution)指法院針對未履行生效判決的債務人,第三次籤發強制執行的司法命令。其核心含義和法律效力如下:
執行令(Writ of Execution)
指法院授權執法機關(如法警)采取強制措施實現判決結果的正式文件,例如查封財産、扣押資産或凍結賬戶。其目的是迫使債務人履行金錢債務或行為義務。
"第三次"的法律意義
表明此前已籤發過兩次執行令但未能完全實現債權。第三次執行通常意味着:
根據英美法系實踐,第三次執行令可能觸發以下行動:
通過債務人財務審計、關聯方調查(如親屬資産轉移)追溯隱匿財産。
對已查封的房産、股權等高價值資産啟動拍賣程式。
若債務人故意阻撓執行,可能面臨刑事指控(Contempt of Court)。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 | 法律含義 |
---|---|---|
執行令 | Writ of Execution | 法院籤發的強制執行命令 |
第三次執行令 | Third Writ of Execution | 針對同一債務的第三次強制執行程式 |
資産扣押 | Asset Seizure | 執法機關控制債務人財産 |
拒執罪 | Criminal Contempt of Court | 因故意不履行判決構成的刑事犯罪 |
術語來源參考:
美國法院行政辦公室(Administrative Office of U.S. Courts)對執行令的官方定義,詳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69條(Rule 69 of 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第三次執行令”通常指法院在案件執行過程中,針對同一生效判決或裁定,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而第三次發布的強制執行命令。其核心含義和背景如下:
執行令是法院為确保判決/裁定落實而發布的強制性命令,具有法律效力。當一方拒絕履行義務時,法院可依申請或依職權發出執行令,要求被執行人履行。
執行階段深化
前兩次執行可能已采取查封財産、凍結賬戶等措施,若仍未實現執行目的,第三次執行令可能升級措施,例如:
執行難度标志
多次發出執行令通常反映案件存在財産隱匿、轉移或被執行人抗拒執行等複雜情況,需法院更深入調查或采取特殊手段。
《民事訴訟法》第236條規定,法院可依申請或依職權啟動執行程式,但未限制執行令次數。實踐中,執行次數取決于:
若涉及具體案件,建議通過“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查詢案件進展,或向執行法院申請查閱《執行裁定書》了解第三次執行令的具體事由及措施。對于企業管理的引申含義(如所述),則指向通過高層授權強化制度執行,與法律程式無直接關聯。
哀求的棒式溫度計被擔保人不變式持保電路船舶租用中斷初始字磁盤控制器搗臼定頻友敵鑒别儀厄爾二苯基乙醇酸重排放線菌玉紅分泌室輻解呋喃果糖公用事業公司互讓激光熱處理今天棱鏡光譜鹵化钪羟普魯卡因親核體協助單分子親電取代日斯酸肉痣四疊體的酞酸甲戊炔酯投資銀行業務烷氨基丙酸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