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elegraphy
cable; telegraph; telex; wire
【計】 telegram
【經】 telegram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電報法"是規範電報通信技術、服務及管理行為的法律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國際電信聯盟《國際電報規則》,其核心内涵包含三個維度:
技術規範體系 定義電報通信的編碼标準(如莫爾斯電碼)、傳輸協議和設備技術要求。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通信部門(ITU-R)明确規定了電報頻譜分配和信號調制方式。
服務管理框架 涵蓋電報業務許可制度、資費标準及用戶權益保障。《郵政法實施細則》規定電報作為特殊通信服務,須遵守保密義務和時效性要求。
曆史演進特征 根據《中國近代郵電史》記載,1881年清政府頒布《電報局章程》建立首部成文電報法規,确立"官督商辦"管理原則。現代立法已将其整合進《電信法》體系。
注:具體法律條款可參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立法數據庫及國際電信聯盟條約庫。
“電報”是一種利用電信號傳遞文字、圖像等信息的通信方式,其核心原理和編碼方法可概括如下:
電報通過專用線路或無線電波傳輸電脈沖信號,将文字、圖表等信息編碼後遠距離傳送,接收方再解碼還原内容。這一過程被稱為電報通信(參考、)。
起源于19世紀30年代的英國和美國,最初僅用于精簡文字傳輸,後擴展至圖像領域(傳真技術)(參考、)。
“電報法”可能為表述誤差。若指相關法律法規,目前搜索結果未提供相關内容;若指技術方法,則對應上述編碼與傳輸原理。建議結合具體語境進一步确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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