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調查官在漢英法律語境中通常指依法對特定事件、行為或人員進行正式調查的公職人員或授權人員,其核心職責是查明事實、收集證據并形成調查結論。該術語在不同法律體系中的英文對應及内涵如下:
調查官(Diàochá Guān)指在行政、司法或紀律檢查機構中,依據法定職權對涉嫌違法、違規或失職行為開展系統性調查的專業人員。其調查行為具有法律強制性,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可依法采取訊問、勘驗、調取證據等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該角色強調公權力授權與程式合法性,區别于一般意義上的“調查員”(investigator)。
Investigator
最廣泛使用的對應詞,適用于政府機構(如反貪部門)或國際組織(如世界銀行合規調查官)。例:
"The investigator submitted a report on corruption allegations to the ethics committee."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2019)
Investigating Officer
特指刑事偵查中具有執法權的調查官,常見于警方或檢察機關。例:
"The investigating officer must inform the suspect of their rights before interrogation."
(來源: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釋義)
Inspector General
用于政府監察體系(如美國聯邦部門監察官),側重審計與合規調查。例:
"The Office of Inspector General investigates fraud in federal programs."
(來源:U.S. Code Title 5, Appendix)
《元照英美法詞典》将“調查官”定義為:“有權對特定事項進行正式查證并制作法律文書的人員”(北京大學出版社,2017)。國際标準ISO 37001:2016《反賄賂管理體系》則明确“investigator”需具備獨立性與專業資質,其調查結論直接影響法律追責(國際标準化組織)。
調查官的核心職能包括:
術語使用提示:中文“調查官”的司法屬性強于英文“investigator”,後者在商業環境中可能指私營偵探。正式法律文書需根據具體職權選用“investigating officer”或“inspector general”等精确表述。
“調查官”是一個涵蓋多個領域和職能的稱謂,其具體含義和職責因應用場景不同而有所差異。以下是綜合不同領域的解釋:
調查官是負責在特定案件中收集證據、查明事實的專業人員,主要職責包括技術分析、法律監督、證據收集等,為司法或行政決策提供支持。
知識産權技術調查官
行政與法律監督類調查官
新加坡調查官(特例)
主要應用于知識産權審判、性别平等監督、犯罪偵查等領域。例如在浙江省,技術調查官制度已覆蓋專利、數據、壟斷等案件。
如需更完整的分類或案例,可參考、4、5中的具體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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