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efect
地方行政長官指在特定行政區劃内行使最高行政管理職權的官員,其職責涵蓋轄區内的公共事務決策、政策執行及資源調配。根據中國行政區劃層級,該職務對應不同英文譯稱:
省級行政長官
在省、自治區層面稱為省長(Governor),直轄市則為市長(Mayor)。例如廣東省省長譯為 Governor of Guangdong Province,上海市市長譯為 Mayor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其職權包括制定省級發展規劃、監督法律法規實施等。
地級行政長官
地級市、自治州的負責人統稱市長(Mayor)或州長(Governor)。如杭州市市長譯為 Mayor of Hangzhou City,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州長為 Governor of Yanbian Korean Autonomous Prefecture。主要職能為統籌市級經濟、社會管理與公共服務。
縣級行政長官
縣、縣級市的負責人稱縣長(County Magistrate)或市長(Mayor)。例如嘉善縣縣長譯為 County Magistrate of Jiashan,義烏市市長譯為 Mayor of Yiwu City。直接負責基層治理、民生保障及政策落地。
職權共性包括: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地方行政長官行使組織本級政府工作、執行上級決議等法定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022年修訂版)。
術語辨析:
英語中“Governor”多用于省、州級首長,“Mayor”適用于城市負責人,“Magistrate”則側重縣級行政司法職能。香港特别行政區行政長官(Chief Executive)因“一國兩制”框架而具特殊法律地位。
參考來源:
“地方行政長官”指在特定行政區域内負責管理地方事務的最高行政負責人。這一概念在不同曆史時期和政體中具有不同表現形式,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基本概念
地方行政長官是地方政府的核心領導,負責執行中央或上級政策、管理行政機構、協調地方事務()。其職權範圍包括財政管理、人事監督、政策制定等,例如中國古代的郡守、布政使,以及現代的省長、市長等()。
主要職能
中國古代
現代體系
如需更完整的曆史案例或國際比較,可參考(地方行政職能分析)、(古代行政區劃演變)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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