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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長官英文解釋翻譯、地方行政長官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prefect

相關詞條:

1.magistrature  

分詞翻譯:

地方的英語翻譯:

place; local; district; province; region; room; space; tract
【法】 district; place; province; territory

行政的英語翻譯:

administration
【醫】 administration

長官的英語翻譯:

chief; magistrate; prefect
【法】 superior

專業解析

地方行政長官指在特定行政區劃内行使最高行政管理職權的官員,其職責涵蓋轄區内的公共事務決策、政策執行及資源調配。根據中國行政區劃層級,該職務對應不同英文譯稱:

  1. 省級行政長官

    在省、自治區層面稱為省長(Governor),直轄市則為市長(Mayor)。例如廣東省省長譯為 Governor of Guangdong Province,上海市市長譯為 Mayor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其職權包括制定省級發展規劃、監督法律法規實施等。

  2. 地級行政長官

    地級市、自治州的負責人統稱市長(Mayor)或州長(Governor)。如杭州市市長譯為 Mayor of Hangzhou City,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州長為 Governor of Yanbian Korean Autonomous Prefecture。主要職能為統籌市級經濟、社會管理與公共服務。

  3. 縣級行政長官

    縣、縣級市的負責人稱縣長(County Magistrate)或市長(Mayor)。例如嘉善縣縣長譯為 County Magistrate of Jiashan,義烏市市長譯為 Mayor of Yiwu City。直接負責基層治理、民生保障及政策落地。

職權共性包括: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地方行政長官行使組織本級政府工作、執行上級決議等法定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022年修訂版)。

術語辨析:

英語中“Governor”多用于省、州級首長,“Mayor”適用于城市負責人,“Magistrate”則側重縣級行政司法職能。香港特别行政區行政長官(Chief Executive)因“一國兩制”框架而具特殊法律地位。


參考來源:

  1. 中國社會科學院《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地方行政長官"詞條
  2. 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英文譯名手冊》
  3. 民政部《中國行政區劃簡冊》2024年版
  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地方組織法》全文
  5.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釋義

網絡擴展解釋

“地方行政長官”指在特定行政區域内負責管理地方事務的最高行政負責人。這一概念在不同曆史時期和政體中具有不同表現形式,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一、核心定義與職能

  1. 基本概念
    地方行政長官是地方政府的核心領導,負責執行中央或上級政策、管理行政機構、協調地方事務()。其職權範圍包括財政管理、人事監督、政策制定等,例如中國古代的郡守、布政使,以及現代的省長、市長等()。

  2. 主要職能

    • 行政領導:統籌地方政府運作,如預算編制、部門協調()。
    • 政策執行:落實中央政策或地方立法機構決議()。
    • 司法與禮儀職能:部分政體中兼任地方司法代表或禮儀首長()。

二、曆史與演變

  1. 中國古代

    • 秦漢郡縣制:郡守為郡級最高長官,統管行政、軍事()。
    • 明清布政使:相當于省級行政首長,負責財政、官員考核()。
  2. 現代體系

    • 中國内地:實行省長、市長、縣長等層級,屬中央統一領導下的地方官員()。
    • 香港特别行政區:行政長官通過選舉産生,需經中央任命,行使高度自治權()。

三、國際對比與術語關聯

四、補充說明

如需更完整的曆史案例或國際比較,可參考(地方行政職能分析)、(古代行政區劃演變)等來源。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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