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rrest by mistake; erroneous arrest; improper arrest
"錯捕"作為法律術語,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對應"wrongful arrest"或"false arrest",指司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式或證據标準對公民實施的錯誤逮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逮捕必須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且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要件,否則即構成程式違法。
該概念包含兩個維度:實體錯誤與程式錯誤。實體錯誤指逮捕對象客觀上未實施犯罪行為,如DNA技術推翻的冤案;程式錯誤則指雖存在犯罪事實,但逮捕過程中違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245條關于證據審查的規定。
國際比較法視野下,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将"免遭任意逮捕"确立為基本人權,英美法系中的"false imprisonment"概念與之形成對應關系。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4條明确規定逮捕令籤發必須基于合理根據(probable cause)。
典型錯捕情形包括:身份識别錯誤(如姓名相同導緻的誤認)、證據鍊斷裂(僅有口供缺乏物證)、超期羁押(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2個月偵查期限未獲批準延長)等。糾正機制包括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和司法問責(《法官法》第四十七條)。
當前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機制,通過強化辯護權來降低錯捕風險。數據顯示,2024年全國檢察機關對不構成犯罪或證據不足的案件,共作出不批捕決定12.3萬件,同比上升7.2%。
“錯捕”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錯誤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為,其認定标準在不同法律場景中存在差異。以下從定義、法律依據、具體情形等方面進行詳細解釋:
錯捕的認定需區分刑事訴訟程式标準和國家賠償标準,前者關注逮捕時的合法性,後者側重結果是否追責。司法實踐中需平衡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避免因“怕錯捕”而過度限制逮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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