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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留置權英文解釋翻譯、存貨留置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inventory lien

分詞翻譯:

存貨的英語翻譯:

goods in stock; merchandise; stock-in-trade
【計】 warehousing
【經】 goods in stock; goods on hand; inventories; inventory; stock in trade
stock on hand; stocks

留置權的英語翻譯:

【經】 lien; right of lien

專業解析

存貨留置權(Inventory Lien)詳解

一、法律定義與核心内涵

存貨留置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指債權人因合法事由(如倉儲、運輸、加工承攬等合同)占有債務人的動産(存貨)時,若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留置該財産,并可就其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其法律依據主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47條至第457條(留置權章節)。

二、權利構成要件

  1. 合法占有存貨:債權人須基于合同關系(如保管、運輸)已實際控制債務人的存貨。
  2.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未在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或其他義務。
  3. 動産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留置的存貨須與所擔保的債權基于同一合同關系産生(《民法典》第448條)。

三、實施程式與效力

四、典型應用場景

  1. 倉儲服務:倉儲企業可對未付倉儲費的貨主存貨行使留置權。
  2. 加工承攬:承攬方在定作方拖欠加工費時,可留置其交付的原材料或成品。
  3. 運輸物流:承運人對托運人未付運費的相關貨物享有留置權。

五、權利限制與風險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施行),第四編“擔保物權”第十九章“留置權”。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法釋〔2020〕28號),第55-62條。
  3. 法律出版社《擔保法原理精要與實務指南》(2023版),第四章“留置權制度”。

網絡擴展解釋

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的一種,針對“存貨留置權”這一概念,可以結合法律規定和實踐應用進行以下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核心特征

存貨留置權指債權人因合同關系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存貨(動産),在債務人未按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留置該存貨,并可通過折價、拍賣或變賣等方式優先受償。其核心特征包括:

  1. 法定性:無需當事人約定,直接依據法律産生。
  2. 動産適用性:僅適用于動産(如庫存貨物),不涉及不動産。
  3. 優先受償權:債權人可就留置財産的價值優先于其他普通債權人受償。

二、成立條件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存貨留置權的成立需滿足以下要件:

  1. 合法占有存貨:債權人必須基于合同(如運輸、保管、加工承攬合同)合法取得對債務人存貨的占有。
  2. 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未在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義務(如運費、保管費)。
  3. 同一法律關系:債權與占有的存貨需基于同一法律關系(如運輸合同産生的運費債權與承運貨物),但企業間留置不受此限。

三、特殊規則與適用範圍

  1. 企業間例外:企業作為商事主體時,即使債權與留置的存貨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如甲企業拖欠乙企業貨款,乙可留置甲的其他合法占有貨物),仍可行使留置權。
  2. 典型場景:常見于物流、貿易領域,例如:
    • 承運人因未收到運費留置貨物;
    • 倉儲企業因保管費未支付留置存貨。

四、權利實現方式

  1. 留置階段:債權人可繼續占有存貨,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
  2. 變價受償:債務人在寬限期(通常≥60日)後仍未履行,債權人可協議折價、拍賣或變賣存貨,所得價款優先清償債務及相關費用(如保管費、拍賣費用)。

五、法律依據與限制

存貨留置權是保障債權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其行使需嚴格遵循法定條件和程式。如需具體案例分析或更完整的法律條文,可參考《民法典》或相關司法解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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