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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權英文解釋翻譯、催告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right of interpellation

分詞翻譯:

催的英語翻譯:

hasten; hurry; press; speed up; urge

告的英語翻譯:

accuse; ask for; inform; notify; tell

權的英語翻譯: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專業解析

催告權(Right to Urge Performance),在漢英法律語境下,指債權人或利害關系人依法要求債務人、義務人或相關當事人在特定期限内履行義務或作出意思表示的權利。該權利的核心在于通過正式催促,明确履行期限并産生相應法律後果。以下是具體解析:

一、法律定義與核心要素

  1. 主體:債權人、合同相對方或法律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如《民法典》第563條合同解除權行使前的催告方)。
  2. 客體:要求履行特定義務(如債務清償、瑕疵補救)或作出意思表示(如追認、選擇權行使)。
  3. 形式要件:需以書面等可留痕方式發出催告(《民事訴訟法》第125條)。
  4. 法律效果:
    • 期限起算:履行寬限期自催告送達時計算;
    • 權利轉化:逾期未履行可觸發解除權(《民法典》第565條)或強制執行權(《民事訴訟法》第243條)。

二、英文術語的精準對應

三、典型應用場景

  1. 合同履行催告:買方催告賣方交付貨物(《民法典》第509條);
  2. 效力待定行為追認:相對人催告法定代理人追認合同(《民法典》第145條);
  3. 執行程式啟動:申請執行前催告債務人履行生效裁判(《民事訴訟法》第246條)。

四、權威文獻例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全國人大法工委編)指出:"催告是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的請求履行合同的通知"(Urge refers to the notice issued by the creditor requesting the debtor to perform the contract)。

主要參考來源: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 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3. 中國法院網《民事執行中催告程式的適用規則》
  4.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 英文文本
  5. 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條文釋義》

網絡擴展解釋

催告權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項重要權利,主要涉及合同效力待定情形下的追認程式。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一、定義與性質

催告權指合同相對人(第三人)要求被代理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複是否追認合同效力的權利。其性質屬于請求權或準民事法律行為,需通過明示方式行使。

二、法律依據

  1. 原《合同法》:規定催告期為1個月,被代理人未答複視為拒絕追認。
  2. 《民法典》:将催告期調整為30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算),并明确默示拒絕規則。

三、行使要件

四、法律後果

五、適用範圍

主要適用于兩類情形:

  1.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2. 無權代理、越權代理等效力待定合同。

注:實踐中需注意新舊法律銜接問題,建議以《民法典》最新規定為準。如需具體案例或完整法條,可參考權威法律數據庫進一步查詢。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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