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extension of limitation period
在法律術語中,“時效期的延長”指通過法定程式或協議約定,将原有權利行使或義務履行的期限向後推遲的行為。這一概念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體現為三種典型場景:
法定延長機制 根據《民法典》第194條,訴訟時效中止情形消除後需額外給予6個月寬限期。例如因不可抗力導緻無法行使請求權時,障礙消除後的半年内仍可主張權利。
司法裁量延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明确,債權人提供證據證明存在“客觀障礙”的,法院可酌情延長原3年普通訴訟時效(《民法典》第188條)。司法實踐中包括跨國取證困難、重大災害等特殊情形。
約定延長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複》,當事人可通過書面協議重新約定履行期限,形成時效期的合意延長。此類延展需滿足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強制性規定。
英文對應表述需區分法域差異:
(注:由于中國法律數據庫未開放外鍊接口,引用來源标注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等原始法律文本。)
時效期的延長是指在法定時效期間屆滿後,因特殊情況,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適當延長時效期間的法律制度。以下是具體解釋:
基本概念
時效期延長主要適用于民事訴訟時效,指在訴訟時效屆滿後,若權利人因特殊原因未及時行使權利,法院可酌情延長時效期間。其核心在于保護因客觀障礙無法行使權利的主體,而非一般性拖延。
法律條文
根據《民法典》第188條,普通訴訟時效為3年,最長保護期20年。若存在“特殊情況”,法院可依申請延長時效。
時間範圍
僅適用于已屆滿的時效期間,不同于中止(時效進行中)和中斷(重新計算時效)。
特殊事由
制度 | 發生時間 | 法律效果 | 依據來源 |
---|---|---|---|
延長 | 時效屆滿後 | 延長原有時效期間 | 法院裁定(特殊情況) |
中止 | 時效進行中 | 暫停計算,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 | 法定事由(如不可抗力) |
中斷 | 時效進行中 | 重新計算時效期間 | 權利人主動行為(如起訴) |
如需進一步了解《民法典》相關條款或具體案例,可參考、3、7的原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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