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rocuratorial
era; generation; take the place of
【電】 generation
appeal to; inform; tell
【法】 versus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代訴的”對應的核心英文術語是Proctor,其含義和法律背景如下:
代訴人(Proctor) 指在特定法院(尤其是教會法院或海事法院)代表當事人進行訴訟的法定代理人或律師。其職能包括起草法律文書、出庭辯護、提供法律咨詢等,但權限通常限于特定司法管轄區或案件類型(如遺囑認證、婚姻訴訟)。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
參考鍊接:元照英美法詞典線上版(需訂閱訪問)
教會法體系:
在英格蘭中世紀至19世紀的教會法院中,代訴人是經認證的專業法律代表,專司宗教案件(如離婚、遺囑糾紛)。其角色區别于普通法律師(Barrister),僅限宗教法庭執業。
來源:Baker, J. H. An Introduction to English Legal History
參考鍊接:Oxford Academic(書籍章節需訂閱)
海事法庭應用:
代訴人亦活躍于海事法院,處理船舶碰撞、海商合同等糾紛,職能類似現代海事律師。
來源:《英漢法律詞典》(法律出版社)
隨着司法改革(如英國1873年《司法組織法》),代訴人制度逐漸廢止,其職能由事務律師(Solicitor) 和出庭律師(Barrister) 取代。但在部分英美法系遺産中,“Proctor”仍作為曆史術語保留。
來源:Holdsworth, W. S. A History of English Law
參考鍊接:HeinOnline(法律文獻庫需機構權限)
代訴人特指經法院許可的專業法律代表(如Proctor in Rem指海事案件代理人),而廣義“代理人”(Agent)不限于法律場景。
來源:《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參考鍊接:Westlaw(訂閱數據庫)
權威參考來源說明:
(注:部分鍊接需機構訂閱權限,公衆可通過圖書館訪問)
“代訴”是法律領域的一個專業術語,其核心含義如下:
基本定義
代訴即訴訟代理,指代理人基于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委托,以當事人的名義參與訴訟活動,代為行使訴訟權利并履行訴訟義務的行為。例如律師接受委托後,可代替當事人起訴、提交證據或參與庭審。
法律依據
特殊類型:代位權訴訟
當債務人怠于追讨自身債權損害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可繞過債務人,直接以自己名義起訴債務人的債務人,即“代位權訴訟”(越位代訴)。這種情況下,代訴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債權為限,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與“訴詞”的區分
需注意“代訴”與“訴詞”的區别,後者指訴訟中的書面陳述或口頭辯論内容(如起訴狀中的事實主張),而代訴側重于代理行為本身。
代訴是法律程式中的代理機制,既包括常規委托代理訴訟,也涵蓋代位權等特殊情形,需嚴格遵循法定授權形式和權限範圍。實踐中建議通過專業律師操作,以确保訴訟行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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