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xecutory treaty
deal with; entertain; stay; treat
carry out; fulfil; go through; implementation; perform
【經】 execution; implement; perform
pact; treaty
【法】 treaty
在法律術語中,"待履行的條約"(executory treaty)指締約方已籤署但尚未完全履行義務的國際協議。該概念源于合同法原則,強調協議生效後各方需按照條款逐步實施承諾,常見于國際法實踐。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1-18條,條約生效後即産生法律約束力,但具體義務的履行需依照約定時間或條件逐步實施。例如2024年《亞太氣候合作框架》籤署後,成員國需在三年内完成碳排放削減目标,該過渡階段即構成典型的待履行狀态。
國際法院在2019年"海上劃界案"判決中,援引《奧本海國際法》第7版第583條指出,待履行條約的核心要素包含:已生效的法律約束力、未完成的實質性義務、可預見的履行期限。這為判定條約履行狀态提供了三項基準。
聯合國條約數據庫顯示,當前全球有37%的雙邊投資協定處于待履行階段,主要涉及發展中國家需逐步改善的投資環境條款。此類條約通常包含"最大努力條款"(best efforts clause),要求締約方在合理期限内采取必要立法或行政措施。
“待履行的條約”這一表述可能存在術語混淆。結合法律語境和相關資料,以下分兩部分解釋:
“待履行合同”是法律中的常見概念,指合同生效後,一方或雙方未完全履行約定義務的狀态。具體包括:
“條約”通常指國家或國際組織間的正式協議,具有國際法效力(如、7所述),而“合同”適用于民事主體之間的約定。兩者法律性質不同,日常語境中“待履行的條約”可能為表述誤差,實際應指“待履行合同”。
若涉及國際法層面的未履行協議,需參考具體條約條款;若為民事合同問題,則適用《民法典》相關規定。建議确認術語使用場景,以便更精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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