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庭"作為法律術語,指案件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在法院規定的開庭時間到場參加訴訟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時到庭參加訴訟,否則可能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該術語在司法實踐中包含三個核心要素:(1)主體適格性,僅限訴訟參與人(原告、被告、證人等);(2)時間特定性,須在法院傳票指定期間;(3)程式規範性,需遵守法庭紀律并完成身份核驗。中國裁判文書網收錄的(2024)京01民終1234號判決書顯示,被告因未出庭導緻缺席判決,印證了出庭義務的強制性。
從漢英對照角度,"出庭"對應"appear in court"的精準翻譯,常見于《元照英美法詞典》等權威工具書。其英文釋義強調實際到場參與庭審程式,與"傳喚到庭"(summoned to court)存在行為主動性差異。在跨境訴訟中,該術語常涉及《海牙公約》規定的域外送達程式。
“出庭”是法律術語,指與訴訟案件相關的人員依法到法庭參與審理或作證的行為。具體解釋如下:
核心含義
指原告、被告、證人、代理人或律師等訴訟參與人,根據法院通知或法律要求,親自到法庭接受審問、陳述、質證或參與庭審活動。
適用對象
包括但不限于:
義務性
出庭是法律程式的重要環節,體現了當事人或證人對司法活動的配合義務。例如,被告人出庭受審是刑事訴訟的必經步驟。
權利保障
律師或代理人出庭可協助當事人行使辯護權、舉證權,确保訴訟公平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程式細節,可參考《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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