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庭"作为法律术语,指案件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在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到场参加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该术语在司法实践中包含三个核心要素:(1)主体适格性,仅限诉讼参与人(原告、被告、证人等);(2)时间特定性,须在法院传票指定期间;(3)程序规范性,需遵守法庭纪律并完成身份核验。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2024)京01民终1234号判决书显示,被告因未出庭导致缺席判决,印证了出庭义务的强制性。
从汉英对照角度,"出庭"对应"appear in court"的精准翻译,常见于《元照英美法词典》等权威工具书。其英文释义强调实际到场参与庭审程序,与"传唤到庭"(summoned to court)存在行为主动性差异。在跨境诉讼中,该术语常涉及《海牙公约》规定的域外送达程序。
“出庭”是法律术语,指与诉讼案件相关的人员依法到法庭参与审理或作证的行为。具体解释如下:
核心含义
指原告、被告、证人、代理人或律师等诉讼参与人,根据法院通知或法律要求,亲自到法庭接受审问、陈述、质证或参与庭审活动。
适用对象
包括但不限于:
义务性
出庭是法律程序的重要环节,体现了当事人或证人对司法活动的配合义务。例如,被告人出庭受审是刑事诉讼的必经步骤。
权利保障
律师或代理人出庭可协助当事人行使辩护权、举证权,确保诉讼公平性。
如需进一步了解程序细节,可参考《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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