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xhibitor
produce; show
【經】 present
exhibit
【法】 exhibit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在漢英詞典及法律術語框架下,"出示證物人"指在司法程式中負責向法庭展示物證的主體。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該術語對應的英文法律表述為"evidence presenter",在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第623頁明确界定為"a party who submits physical evidence to the court following prescribed evidentiary procedures"。該定義與《元照英美法詞典》第5版相關詞條形成術語對應。
“出示證物人”一般指在法律程式或特定場合中,負責向他人展示實物證據的主體。該詞可拆解為兩部分理解:
“出示”的含義
指将某物(如證件、證據等)主動展示給他人查看,以證明真實性或合法性。這一行為常見于法律、行政或工作場景,例如法庭上律師提交物證,或出入境時出示護照。
“證物人”的指向
通常指代出示證據的具體角色,可能包括:
綜合解釋:該詞強調“人”在特定流程中履行展示證據的職責,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其身份。例如,在《刑事訴訟法》中,公訴人、辯護人均可能成為“出示證物人”,通過物證支持主張或反駁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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